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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消息》独一无二,至今不可替代。青岛路里的半部中国现代文学史(行天下) 每个城市都有几条有“故事”的路。 过去,青岛最有名的是中山路。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前还是改革开放前,这条长约1500米的长条马路两侧,银行、商店、饭店、书店以及影剧院鳞次栉比。逛中山路是当时青岛人的向往和骄傲。 上世纪90年代,青岛市委市政府东迁,与之相邻的中山路逐渐失去了往日的喧闹和辉煌。现在到青岛再提中山路,更多的是对老城区繁华的寻觅和追溯。 其实青岛有名气也更有韵味的不止中山路,在老城市南区就蜿蜒着好几条这样的路。 鱼山路 鱼山路,以山脉命名,源自山东东阿县的鱼山。这座属于泰山余脉的小山,以其形似甲鱼而得名。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鱼山路周边聚集了一批文人学者,一时间引起国内文化知识界的好奇和关注。 鱼山路33号,一座今天看来有些破旧但依然残留着当年气势的小院落,院门处茂盛的树木遮天蔽日。这是当年梁实秋亲手栽下的。在这座小院里,梁实秋生活了4年,创作并出版了《文艺批评集》,还翻译了《莎士比亚全集》。悠哉幸福的时光,让梁实秋感到非常惬意,他说从北疆到南粤,以青岛为最好。与梁实秋斜对门,也就是鱼山路36号,曾住过丁西林。这位文理皆优的双料才子,写过喜剧《一只马蜂》《等太太归来》等,其本身却是位造诣很深的物理学家。 鱼山路长不到900米,但围绕其周边的每一条路都住过非同凡响的人物,都有满满的故事。当年名誉天下的国立青岛大学(后改称国立山东大学)就坐落在鱼山路上。 大学路 与鱼山路交叉的大学路,是一条南北向道路,也是青岛的第一条现代化马路。上世纪30年代,世界红十字青岛分会在此办公,之前这里还曾作为军营。那融和了中国传统建筑、西欧和伊斯兰建筑风格的红色墙面、黄色琉璃瓦,与现代化的黑色柏油马路相互交融,呈现出一道耐人寻味的风景。 上世纪30年代,闻一多在这条路上住过。当时他受聘于国立青岛大学,任文学院院长兼国文系主任。细心的闻一多发现青岛的山路特别多,走一段便要上坡下坡很是不方便。于是他买了一根精致的手杖,出门就带上。有段时间大学的师生常会看到,30多岁的教授闻一多总是拄着手杖从驻地踽踽而来,那样子很潇洒也很有意思,一副桀骜不驯、卓尔不群的大师风范。闻一多的雕像现在安放在大学路一侧的红岛路中国海洋大学旧校区里。他身后是爬满青藤的一座小楼,远远相望翠绿映眼,衬托得雕像更加庄重。 大学路这个路名起的很有意思也很“超前”,之前这里根本没有大学。但冥冥中似乎早有布局。路名有了之后不多年,私立青岛大学就诞生了。新中国成立后,大学路上的39中学更因“文艺范”而被人所知,从这里走出了许多当代知名演员。后来,39中学成为中国海洋大学附属中学。 黄县路 大学路再往里延伸一点,便是黄县路。黄县是山东的一个县,历史悠久,商末建莱国,秦设齐郡,始置黄县,是中国最早的县治单位之一。黄县人嘴巴能说会道,生意场上曾被戏称为“黄县嘴子”。但在青岛,这条半里多长的马路却静谧、幽深,显得特别安静。整条路上,是典型的青岛风景:红瓦绿树。遍布庭院的树木、爬在外墙上的蔷薇、越出院墙的冬青以及叫不上名字的花花草草随处可见。 老舍故居,也被称为“骆驼祥子博物馆”,位于黄县路12号。这是幢二层楼房,座北朝南。上世纪30年代中期,老舍在国立山东大学中文系任教期间曾在一楼居住,并创作了著名的长篇小说《骆驼祥子》和中篇小说《文博士》等作品。当年老舍经常到黄县路南头的菜市场去找“洋车夫”拉呱,了解他们生活和工作的情况,以充实自己的创作。老舍的居住为黄县路、为青岛留下了巨大的文化和旅游财富。 黄县路上还住过台静农、赵太侔、杨振声。杨振声当年任国立青岛大学的校长,赵太侔任教务长,后来接替杨振声担任了校长。台静农在黄县路居住期间经常约老舍先生到一家酒馆喝酒,那是青岛周边县里出的一种“老酒”,台静农晚年还常提起。提老酒自然不会忘记黄县路,那是老人一种难以割舍和刻骨铭心的情怀。
青铜器的保护修复研究工作,已经与国内有关单位合作进行,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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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平疣表现为2-5毫米大小皮色或淡褐色扁丘疹,表面光滑。
比如:目前在成都参保,巴中办理的社会保障卡,卡归属地转移到成都后,持卡享受的是成都的参保待遇。
两年里多少个日日夜夜,是爸爸妈妈在一旁的陪伴和精心照顾。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