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没料到过了几天,就有了这次机会来近距离接触名爵EZS纯电动车型,亲身感受这款换了“性格”的ZS。名爵EZS是名爵ZS的纯电动版,在3月30日已经正式上市,其补贴后的价格为万元起。这个价格甚至比现在市场上一些纯电动轿车都要低。短暂的接触后,我觉得EZS是一款倾向于鄙弃无味,更追求轻松愉悦驾驶感的纯电动车。
同时,阿联酋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导力也居于地区首位。 近年来,阿联酋大力推进人工智能发展。2017年,阿任命世界上首位“人工智能国务部长”奥马尔·乌莱马;2018年,阿内阁批准组建“人工智能委员会”。乌莱马在去年的阿布扎比国际石油博览会上表示:“数据就是新的石油,能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更高的利润。”他表示,阿联酋的最终目标是建设“未来之城”,希望在2031年使阿联酋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全球领导者。 今年5月,阿联酋在迪拜举办了人工智能全球峰会,吸引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0多家相关企业参会。迪拜警察局在峰会上举行了一次机器学习竞赛。事实上,从2017年开始,迪拜警方就推出了一款在街头巡逻的人工智能机器人警察。这款机器人警察具备人脸识别功能,能够甄别甚至跟踪犯罪嫌疑人。通过机器人胸前的触摸屏,人们可以报警、提交文件和缴纳交通违章罚款,也能够直接与迪拜警察呼叫中心对话。迪拜计划在2030年前建立全球第一家机器人警察局,将机器人警察占比提升至25%。 交通领域,迪拜未来基金会与迪拜道路和交通管理局共同启动了“迪拜自主交通战略”,计划到2030年,25%的迪拜交通系统将采用自动驾驶模式,使迪拜成为自动驾驶领域全球领先的范例。 阿联酋的人工智能布局吸引了各方投资。迪拜最近的一份外国直接投资报告称,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迪拜吸引了逾210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用于AI和机器人项目。 布局人工智能发展,人才培养是关键。今年早些时候,阿联酋政府拨款亿美元建设一批中小学,这些学校将配备机器人实验室和人工智能设施。迪拜英国大学也启动了阿联酋首个人工智能本科课程。该校副校长阿卜杜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课程是一门基于计算机科学与智能解决方案的集成学科。课程设置分两个方向,一是利用计算机模型使学生理解人工智能,二是使学生能够创新并开发构建具有决策和行动能力的系统。此外还设置有人工智能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相关课程。“除了课堂教学,我们将积极为学生提供物联网、云计算和认知计算等领域的相关实习机会,帮助他们了解人工智能领域最前沿的技术与知识。” “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影响未来国家实力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该地区摆脱石油依赖,发展经济多元化的关键驱动力。”阿卜杜勒说。普华永道的一项研究显示,到2030年,采用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可以使阿联酋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60亿美元,通过将人工智能运用于教育、交通、能源、太空等领域,每年可以节省50%的成本。 (本报开罗电)。疫苗追溯体系建设路径明确7月30日,《疫苗管理法》颁布法规解读宣贯研讨会在京召开。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规划与标准处副处长张原表示,目前国内疫苗生产企业均在使用原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但使用的追溯系统不同,不能互联互通,不能形成完整的信息链。
开展主题教育以来,全市相继在泰达控股公司等5家市管企业开展了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工作,规范市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激发干事创业活力。
原标题:2019中国书协新闻宣传工作首期培训班在京举办6月17日至20日,2019中国书协新闻宣传工作首期培训班在北京胜利饭店举办。来自书法界报刊、网络媒体编辑记者、自由撰稿人50余名学员参加培训。
还有6月份被否的奕瑞光电,公司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下降,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波动,发审委要求公司解释,各种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上海联影发展情况说明对其销售毛利率较低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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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一措施或导致网上“黄牛”出现。
聚焦乡村振兴“大战略”,努力闯出城乡区域融合发展新路子。
“文化搭台,红木唱戏”。
7月,在联共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作报告。
”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不收取报酬的为13单,9单约定收取信托报酬,其受托报酬在%-%,平均受托报酬为%,相较于基金会管理费不超过10%,这个比例来看,慈善信托远小于基金会的管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