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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每周从事3次高强度间歇式锻炼很有必要。
正是整车企业和零部件企业的利益高度绑定的关系,双方在新形势下变得相对微妙。
(责编:王静、吕腾龙)。人民网驻越南记者报道集 人民日报(People'sDaily)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
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做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如何抓住契机,进一步促进城市消费增长,提高城市配套管理水平,创新夜间经济业态,值得思考。
与此同时,其新品研发薄弱且产品结构单一,发展前景颇为堪忧。 净利增长13倍实因基数低 据天眼查显示,大理药业成立于1996年,2008年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登陆主板上市,主营业务是中西药注射剂的生产与销售。 上市两年来,大理药业的业绩发挥并不稳定。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大理药业分别实现营业收入亿元、亿元、亿元和亿元,同比分别增长%、-%、%和-%,分别实现净利润亿元、亿元、亿元和亿元,同比分别增长-%、-%、-%和%。 由此看来,大理药业在上市后的2017年和2018年净利润都呈现大幅度的下降,但今年上半年净利润却增长近13倍。究其缘由,是因为上年同期净利润只有万元,基数较低。 虽然2019年上半年净利润增幅较大,但是却不及上市前2017年上半年净利润的一半。招股书显示,大理药业2017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为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上半年万元净利润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只有万,也就是说有万元的收益来自非经常损益,占上半年净利润总额的%。其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万元,投资收益为万元。 事实上,这种情况也出现大理药业在上市后的2018年。年报显示,2018年大理药业来自政府补助和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为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接近八成。 销售费用超1亿研发费仅143万 重销售、轻研发一直是国内药企的通病,大理药业也不例外。 2019年半年报显示,大理药业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分别为万元、亿元,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
同时,致公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国发展》作为参政议政学术主阵地的作用,专门组织召开办刊研讨会,使《中国发展》杂志的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贵州第一批主题教育单位把检视问题贯穿全过程。
音著协提供了涉案视频中播放《恋人心》时的画面,均显示《恋人心》的词曲作者为张超,其与张超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仍在有效期内。
战斗结束后,只见黄继光的胸膛被火药烧黑了,布满了像蜂窝一样的弹洞。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选取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8个地区作为第一批试点,加快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要求试点于2018年底前启动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
经检测,仅3份内容真实,其余47份均系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