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画、漫画、连环画人物形象创作。
贝塔金融研究院院长徐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地方政府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给予补贴,是一件对整体有利的事情,这样能使一些公司在关键时刻再多坚持一下。
报告显示,中广核大亚湾核电公司长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在整个核电基地陆地及周边海域形成了物种丰富的生态圈。
大家表示,要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到行动中,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各项部署落实落地,不断开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新局面。
“每个项目投资指标都是按照正常项目推进,我们有能力在这种合理的情况下完成我们的指标。
(责编:何淼、袁勃)。高温黄色预警 湖北湖南重庆等地最高气温可达39℃ 中国天气网讯中央气象台8月15日06时继续发布高温黄色预警: 预计8月15日白天,江南大部、华南中西部、西南地区东部、江淮西部、江汉、华北南部、陕西中南部以及新疆南疆盆地等地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其中,广西北部、湖南中南部、湖北中北部、四川盆地东部、山西西南部、陕西关中、新疆南疆盆地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可达37~39℃。
全国政协副主席张庆黎出席座谈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会议议程一、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四、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五、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议案六、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的议案七、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的议案八、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的议案九、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巴多斯引渡条约》的议案十、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审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工作情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十四、审议关于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报告十五、审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十六、审议任免案。李云迪奏鸣曲 泉州站依旧爆满 在盛夏的夜晚,李云迪以肖邦、舒伯特、拉赫马尼诺夫经典乐章奏响泉州城之美。
跑遍全县产茶乡镇、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后,张正竹发现,当地加工茶主要靠砍树烧柴:做1斤六安瓜片要4斤干木柴,全县每年加工1000吨,需要4000吨干木柴,相当于砍伐掉2000亩20年生森林。
该项目拥有高速列车整车控制逻辑和功能模拟技术、列车网络控制系统模拟技术、高速列车部件功能模拟技术、高速列车专家故障诊断模拟系统等4项原创核心技术,解决了采用真实车辆培训风险大、成本高、效率低的难题。
褪黑素是一种促进睡眠的人体自然激素,《生理学报告》杂志上的一项研究表明,睡前暴露在亮光下会阻碍褪黑素的分泌,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睡眠的质量。
在活动中,李素桢还赠送给长春伪满皇宫博物院两面日本士兵祝入营旗和侵华日军服装等历史文物。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