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中伏以来,安徽气象台连发高温黄色和橙色预警。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去年11月,她被确诊患上了一种名为视网膜母细胞瘤的罕见病。她的家庭选择网络募捐平台向社会求助,但从今年3月起,就有人在网络上不断爆料,说她的父母将善款提现后,没有用于救治王凤雅,反而用于治疗儿子的唇腭裂手术。质疑、指责、谩骂扑向这个家庭。
完善财税政策支持。
继任天堂之后,腾讯又接连宣布与高通、华硕达成重要战略合作。
有人说,将香港发生的骚乱定性为颜色革命是无视香港市民的一些现实不满,指责美西方插手则是用外因掩盖内因。
而篮板青春队的优势则体现在身高体格,双塔翟辰、李弘权在内线呼风唤雨,率领球队一度领先对手15分。
协会将积极做好相关服务。 面对多项政策利好,外资私募表示十分欣喜,如放开外资私募产品参与“港股通”交易限制,这将进一步扩大其投资范围、投资标的,为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类型。 上海一家中型外资私募总经理认为,最近监管发布的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资私募来说每一项都是重大利好,也将给中国市场带来深远影响,开放的力度和步伐超乎市场预期。“我们公司总部非常关注这些政策,会据此作出一些动作,加快布局国内资管行业。” 一家外资机构首席投资官表示,“中国通过一系列开放资本市场的措施,吸引更多外资进入,有利于增加市场的深度,提高市场流动性。同时,对外资机构来说,有更多行业和优质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从而实现投资的分散化。” 21家外资私募完成登记 已发46只产品规模达54亿 作为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成果之一,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2016年6月30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正式发布,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2017年1月初,基金业协会发布《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对相关政策背景、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进行详细说明。 从2017年1月3日首家外资私募在协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以来,已有富达、贝莱德、瑞银等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积极在华设立外资私募管理机构,今年最新备案登记的外资私募包括联博汇智投资、安联寰通资产、德劭投资、野村投资、霸菱投资等。 协会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21家外资机构在协会登记,备案产品46只,资产管理规模54亿元人民币。目前,备案产品较多的外资私募包括惠理投资、元胜投资,均推出了6只中国私募基金,瑞银资管、施罗德投资也备案了5只基金。 今年以来,外资私募布局中国市场的步伐在加快。截至目前,今年外资发行的私募产品达到21只,包括7月、8月最新备案的瑞银中国瑞享债券策略三号、东方赢家富敦成长、路博迈量化灵活智选1号、安本标准增强核心债券一号等。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外资私募发行的产品策略更加多元化,有两家外资私募还首推基金中基金(FOF),瑞银资管在8月2日已备案境内首只FOF——瑞银中国AQ多元策略FOF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号,施罗德投资也在8月6日备案了施罗德中国多元动态配置一号FOF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外资私募普遍比较看好当前A股市场机会。上海一家外资私募投资总监表示:“尽管上半年市场先涨后跌,但好公司仍然表现较好,现在市场到了基本面验证期,我觉得上市公司半年报超预期概率不大,但我们要研究在经济总量往下走的时候,哪些行业能走出来,如消费、高科技等。同时,货币政策不会再大幅放水,财政方面减税降费,有利于经济实现正向循环。所以,长期看现在市场机会很好,A股能走出结构性行情。”(吴君)(责编:张玫、刘然)。孙海峰:为党政信息化全面赋能 激发政企新媒体正能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增强改革创新本领,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在中央战略指引下,我国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各部门各单位都更加重视、用好新媒体,从而形成了全社会、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浪潮,也成为擘画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壮丽图景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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