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显示,%的受访者认为“文化消费能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比衣食住行更重要”,%的受访者认为“文化消费属于生活必需品,跟衣食住行一样重要”。同时,调查指出,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表示2019年上半年参加了文化体验活动,大部分受访者表示会在旅途中安排文化体验和消费环节,其中,居民在外地旅游时进行文化消费的比重主要集中在“10%-30%”。此外,在文化活动形式的选择方面,受访者选择“参观博物馆或文化古迹”的比重最高,达到%。对于三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影院剧院等文化活动的参与频率普遍为“半年一两次”。
在迎战台风“利奇马”的过程中,该集团公司工务系统干部职工坚守在防洪第一线,冒雨巡检、坚守岗位、昼夜鏖战,全力以赴打赢入汛以来最大范围强降雨攻坚战。
防御理念:因地制宜、扬长避短、以步制骑、注重备战、积极防御、追求“道胜”钓鱼城充分融合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专业军队、行政后勤支援系统与普通百姓等多方面要素,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力量,并以“人和”,爱国、百姓拥护等作为战争防御的重要精神理念支撑,积极防御,追求“道胜”。
“举办高端阿姨海选的目的,是想让更多人看到并且正视、尊重阿姨这份职业,也让更多阿姨看到这份职业的发展前景。
做到修身律己,拒腐蚀、永不沾。
2018年2月至今,广厦建设因未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次数高达112次。"典赞·2018科普中国"2018年十大科学传播人物公布王绶琯王绶琯是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研究员、名誉台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2010、2012和2015年工业机器人的主要驱动力汽车产业拥有较好的市场表现;2013和2018年位于板块涨幅前列的生命科学板块为工业机器人的订单增长提供支持;2014-2016年,工业机器人订单增长较为明显是的电子行业,对应的信息技术、电子设备与半导体及其生产设备子版块涨幅均处于当年的前列水平。
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同日,锡业股份也发布公告,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获云南省国资委通知前述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实控人发生变更。
对此,崔东树认为,7月新能源乘用车市场过了补贴过渡期,退坡压力大,但应该看到,新能源乘用车正逐步摆脱政策依赖。
初心如同衣服的第一个扣子,第一个扣子扣歪了,后头的一排扣子也就都歪了。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