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显然不是良性循环,而且对很多人产生了负面影响,华盛顿有必要开展反思。北京市党的建设与组织工作融媒体平台上线6月30日,伴随着“别样党课”首期融媒体直播栏目的开播,由市委组织部、北京广播电视台联合打造的“党旗耀京华——北京市党的建设与组织工作融媒体平台”全面上线。“党旗耀京华”在北京时间新闻客户端、北京时间网站、北京IPTV三大新媒体平台同步推出,全市党的建设与组织工作加速迈入融媒体和全媒体时代。面对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市委组织部积极探索,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党旗耀京华——北京市党的建设与组织工作融媒体平台”汇集全市党建资源,以北京时间新闻客户端、北京时间网站、北京IPTV为核心,通过短视频、直播、图文、图集等多种形式覆盖全网各媒体渠道,与市委组织部已有的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宣传渠道和方式相互融合,形成全媒体传播格局。“党旗耀京华”包括全媒体平台、新媒体矩阵、党建大数据、主题栏目等丰富的板块和内容。其中“党建大数据”以“十大热闻”“十大热词”等方式将最新最热的党建相关资讯实时进行直观展现。“主题栏目”按照融媒体时代大众阅读习惯,通过横向和纵向两个导航栏设置不忘初心、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民呼我应、权威解读、党员榜样、党务知识、精品课程等十多个子栏目,为党的组织建设工作以及党员的日常学习提供便利。此外,还集纳了全媒体运用案例等其他相关的丰富内容。市委组织部新闻中心主任肖丹介绍,“党旗耀京华——北京市党的建设与组织工作融媒体平台”是市委组织部在舆论生态、传播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的第一步,是运用融媒体的思维、融媒体的机制开展党建宣传的探索。(责编:芦珊、陈泰然)。2019年上半年,两名“70后”成为省部级干部上述干部中从任职经历看,14名干部中3人曾任银行副行长:郭宁宁此前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李云泽此前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刘强此前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行业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
《沉默的证人》是杨紫首次以女一的身份登上大银幕,与英国著名导演雷尼·哈林、影帝张家辉、任贤齐联手,共同打造的犯罪动作电影。
宁波通报4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三是评选机制更加公正,此次展览的评选专家组成员来自全国各地,与参展画家几乎没有交集,由此,参展作品的质量与多元化得到了保障。
4月1日,力拓宣布,上述事件将造成其今年约1400万吨的产量减少。
随着“互联网+创业创新”的推进,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社交电商产业迎来了茁壮成长的新春天。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主席王家瑞出席。
经查,陈某某成立某网络科技公司,2018年4月以来,与员工贾某某、技术人员许某某运营老铁文学网123小说网等网站。
梅兰芳每到一处,都要与当地的艺术家、艺术学者、艺术评论家等进行座谈、交流,与媒体见面,得到同行的认可、评价,通过艺术家同行的接受来影响和带动其他受众的理解、欣赏和接受。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福山路 从鱼山路朝东下坡,很快就会走到福山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