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张先生后来发现,在他定制家具的合同及票据中根本看不出享受了打折优惠。张先生认为,家具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装修公司应负连带责任,并将这两家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产品的真实原价究竟是多少,成交价格是否真正享受了折扣优惠。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张先生与家具公司之间签订的订购合同、订货单、明细单中均未表述涉案商品的原价。 那么,没有标注原价的行为是否合法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若前七日内没有交易,则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庭审期间,家具公司提交了其他连锁店的交易票据,但都不是在涉案门店内发生的交易,与上述规定不符。因家具公司不能提供涉案门店促销活动前的交易票据,法院认定家具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中的相关行为构成虚构原价。 据了解,商家虚构原价,大多数是为了制造交易价格“很优惠”的假象。这种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因虚假的优惠幅度而产生购买意愿,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此时有权要求商家3倍赔偿。 “类似张先生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道,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务必要擦亮眼睛看清楚一些细节,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掉入商家的价格陷阱。“全包圆”等托管类型的服务确实能够节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消费者也不能坐当甩手掌柜,在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的同时,还应仔细确认价格、工期、材料、质量等重要事项,一旦发现价格或商品数量质量存疑,一定要及时向商家或专业人士咨询。在签合同时,看清合同内容,认真阅读全文,警惕模糊明码标价、虚假降价、虚假优惠折扣等行为,同时要保留好交易凭证,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对于装修公司推荐的配套家具、家电等购买事项,也应仔细了解产品详情、型号、价格、安装等信息,并写入合同。 办案法官同时提醒,对于装修公司,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除了应当赔偿消费者外,还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销售商家和装修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产品质量及定价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建议,同时提醒商家留存法律认可的销售票据,避免承担不利后果。(记者徐伟伦)(责编:孙红丽、夏晓伦)。房贷增速回落 楼市行稳才能致远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19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房地产贷款增速继续回落。截至6月末,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含外资)房地产贷款余额为万亿元,同比增长%,增速较3月末下降个百分点。房地产贷款增速达%,仍是一个不低的水平,但与3月末相比回落了个百分点,并且是在一些地方房价出现一定反弹、部分金融机构降低房贷利率的情况下出现的,否则可能出现更大幅度回落。房地产贷款增速出现回落,一方面是因为央行加大了对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检查力度,严厉控制金融机构发放涉房贷款。特别是近段时间,央行多次强调严禁银行向房地产市场违规发放贷款,一些金融机构也重新提高了房贷息率包括首套房利率,显示出信贷从紧的迹象。另一方面,楼市调控政策没有放松的迹象,市场低迷格局没有改变,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难度加大。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全国已有270多家房地产企业宣告破产清算。这意味着新一轮洗牌已经开始,而且可能是较大力度和幅度的整合,没有足够实力的开发企业,可能就在这一轮洗牌中破产清算。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尤其是最后一句话,很大程度上打消了开发企业和炒房者心存的“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会重启房地产刺激手段”的侥幸心理。也就是说,即便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也不会再用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而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坚持把“稳定”作为楼市的基本目标。在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房价已经处于相对高位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以房地产来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必然令房价再度快速上涨。如果房价在目前水平上继续上涨,每提高一个百分点,都是对居民生活的一种施压,是对居民心理预期的不小冲击,是对未来经济发展在继续累积风险,是对实体经济的一种新的伤害。所以房价只能是“稳”,涨要涨得稳,跌要跌得稳,决不能再大起大落,更不能大涨。行稳才能致远,房地产市场现在最需要的,就是在稳定中发展,在稳定中前进,在稳定中促进经济增长和居民生活改善。稳,并不意味一定就是慢,而是需要快时就快,应当慢时就慢,要把握好发展的节奏,掌握好前进的步伐。前些年中国房地产发展速度偏快,导致房价上涨过快,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影响。现在,房地产到了需要放慢节奏、稳步前行的时候了,到了需要用房地产稳健发展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时候了。过去相当一段时间,房地产贷款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状态,截至6月末房地产贷款余额为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27%,这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如果房地产贷款继续快速增长,对其他方面,特别是实体经济将造成较大的伤害。可以预计,上半年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只是开始,接下来房地产贷款增速还会进一步回落,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贷款,回落幅度只会更大。不客气地说,也只有房地产开发贷款回落幅度加大,甚至出现负增长,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难度越来越大,开发商“死扛房价不降”的问题才可望解决。房价稳定才有市场稳定,居民心理也会跟着稳,房地产市场整体上才能更稳,才能更好地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责编:许维娜、孙红丽)。商业险养老,利润只是“副产品” ●无论是行业监管政策、企业经营目标,还是团队绩效考核,皆须突出“普惠金融”精神,以覆盖人群、保障程度、客户满意度为标尺,而不是一味强调保费收入和利润增速 养老市场那片望不到边的“蓝海”正在向保险业招手——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把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上升为“国家战略”,在税收政策支持、产品服务创新、投资领域放开等方面都有新突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宇信科技原副总裁孟东炜说。
1928年,林斯馨女士提出统一我国的护士服,我国的护士帽被正式命名为“白色燕尾护士帽”,象征着护士职业的圣洁和高尚。
1948年 4月下旬,到河北省建屏县西柏坡(今属平山县),协助毛泽东组织指挥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
郑各庄创办的金手杖养老公寓作为国内游住养生,旅居养老的典范和郑各庄村老人的养老福利依托也受到了三国媒体的关注,舒适安逸的生活环境、完善细致的养老服务、可接受的养老费用、多层次的会员方式,让记者们透过金手杖看到了解决养老问题的中国智慧。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推进制度深度覆盖和有效约束,要根据所属企业规模体量差异、业务模式特点等,因企施策细化责任追究范围、划分资产损失标准等,防止尺度范围宽松,责任约束不足;同时要完善配套制度,研究制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处理等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实现责任追究工作标准一致、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在这一波LED快速发展的浪潮之下,如何合理评定LED的性能指标,规范行业发展方向是需要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问题。
其实,早在两个月前,南昌铁路局的南昌-厦门D6523、厦门-上海D3204、上海-厦门D3203、厦门-南昌D6528,已经被江西一家土特产公司冠名。
天风证券统计显示,与货币基金相比,银行类货币产品同样使用摊余成本法,同时在久期、投资范围和杠杆方面约束较少,在收益率上有较大优势。
乔碧萝是行业畸形的产物,她聪明地找到了直播行业的立足根基,并以现代传播幻术加以杠杆驱动,最终成功撬动起了一池春水。
据此,原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京东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及申请流程、京东公司基本情况及其名下商标信息、京东公司及“京东”品牌获得荣誉情况等相关证据,其主张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后申请人未提出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京东公司称其名下已有“JD”商标在第9类及其他类别的商品上获准注册,“JD”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京东公司请求准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中国商标网显示,引证商标由常熟小紫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小紫逸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提电话、照相机、眼镜等第9类商品上。经审查,原商标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小紫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申请复审。经审查,原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经原商标局在注册程序予以驳回,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是,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JD”构成,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京东公司其他获准注册的商标与该案情况不同,并非诉争商标可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京东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同时,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驳回京东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京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该案中,诉争商标由未经设计的字母“J”和“D”组成,注册使用在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针对诉争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某一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具体到该案,法院认为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诉争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来源,或未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或体现的多为对“京东”等商标的使用,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对于京东公司提出的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评审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即使获得初步审定,其后还有商标异议制度,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标审查的结论可能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商标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条件影响,京东公司主张的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该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该案的定案依据。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京东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京东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王国浩(责编:林露、吕骞)。“委员讲堂”第八期:凌友诗委员解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关联全国政协办公厅制作的“委员讲堂”第八期节目,8月15日在全国政协官方网站等平台播出。本期节目由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心荣誉研究员凌友诗主讲,主题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沃土》。
论文近日在国际权威学术期刊《自然·光子学》上在线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