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塞尔表示,法国共产党期待着同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法中关系取得更大发展,更好造福两国人民。望海楼:再折腾,香港伤不起!近两个月来,少数激进分子策划组织实施的极端暴力违法活动,严重冲击香港法治根基,严重危害香港社会秩序,严重损害香港国际形象,将香港推入危险境地。
溧水产业新城:研发动力电池完善全产业链 2016年3月,溧水产业新城作为华夏幸福在南京的第一个项目正式签约。
如果放开包阳台,小区外立面肯定不好看,影响房子保值增值。
如果想制作既营养脂肪含量又不高的奶白色鱼汤,可以选择在煲汤过程中放入适量蛋黄酱。
“指尖上的便捷”还是“指尖上的负担”? 一些用户反映,许多app的设计很“鸡肋”,功能不常用、不实用,但弃用后又偶尔有扫会员码、查询消费记录等需要,常常望满屏app而却步,使之成为“指尖上的负担”。
但是蔡英文当局做了相反的灌输,引诱甚至逼迫相关人士政治站队,搞得两岸斗争烽火连天,他们在害台湾,害台湾人。
2019-08-1417:32建立统一的过期药品回收机制,对回收原则、标准条件、管理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以填补制度空白,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回收,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2019-08-1415:53让孩子在完成规定作业,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释放天性,尽情玩耍。
我国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流转税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约四成,PPI上涨将会带来流转税收入的明显增长。
信息技术支持下的教育,利用超时空泛在化的网络手段,对综合了多种知觉、认知体验的多媒体工具加以运用,为学习者提供泛在学习环境,以及在此环境中涉及智力、感官、情感的学习体验,使学习者在快乐探索过程中不断追求自我成长与自我实现,以“寓教于乐”的方式增强教育活力,实现教育的人本主义回归。 情境创设: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建构式学习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过程,学习者在一定情境中通过意义建构方式获得知识技能、习得经验。
她是谭派单弦艺术的代表人物、北京国家级非遗项目单弦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同时亦擅长京韵大鼓、西河大鼓、弹词等,是一位全能曲艺家,被誉为“曲坛常青树”。
陈楸帆直言,中国科幻文学发展历程尚短,大众对科幻文学的理解还处于粗浅层面,“他们认为《三体》就是中国最好的科幻,而排斥其他。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