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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君联资本也很荣幸在这其中扮演了一个角色。
500小偷,年作案10000起报道称,马德里警方的巡逻队官员向媒体展示了一小叠对开图册,里面贴有约15张人像照片,照片下面记录着每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国籍。“这些是我们最近巡逻时发现的嫌犯资料。”警方说。
2018年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吴某居住的房屋窗户玻璃坠落,导致田某和李某所有的小客车受损。
目前香港经济处境严峻,陷入衰退的风险正逐步增大;暴力违法活动,让“动感之都、好客之都”蒙尘,令部分旅客望而却步;香港的营商环境、营商信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让部分投资者犹疑观望。再折腾下去,将伤及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元气,其苦果最终只能由市民来吞下。
填补空白的同时也为学术研究提供新方向“《日本远东战争罪行丛书》的出版,不但填补了国内学术领域的空白,也为我们的研究开拓了更宽广的空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日本史学会名誉会长汤重南告诉记者,过去,国内学界对中国本土的抗日战争情况研究比较充分,但对国外的抗日战争情况涉猎极少,这套丛书资料详实,细节真实可信,视角“接地气”,国内学界也应该加紧脚步,推出相应的研究著作。此外,与会专家也希望该书能够继续推出新的内容。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王晓秋表示,《日本远东战争罪行丛书》的推出有助于人们铭记历史,以史为鉴,更加警惕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应当抓紧后面几辑的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杨天石认为,抗日战争不仅发生在中国本土,更遍布世界各地,揭露日本在东南亚、东北亚、太平洋地区的侵略罪行,可以说是国内学术界和出版界义不容辞的责任。他建议,下一步,《日本远东战争罪行丛书》可以放眼日本在二战中破坏各国政治制度、对占领地进行的经济侵略和文化毒害等方面,这将有助于更为全面和深入揭露日本侵略者的战争罪行。(本报北京电记者申晓佳)。面对海量信息,如何实现内容识别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以及移动传播体系的形成,改变了人类内容生产和分发的方式。从形态上,互联网平台代替传统媒体成为了信息聚合和分发的枢纽;从传播关系看,社会成员个体的参与愿望及信息需求,形成了当代社会信息交互的双轮驱动。反映在内容生产与分发过程中,现象之一就是互联网用户个人上传的各类内容成为了网络空间里一个海量的存在,以当前发展迅速的短视频平台为例,它们每天都有数以千万条计的短视频内容上传;现象之二是,这样海量的内容只有通过移动终端,面向用户个人的差异化信息需求,通过推送式的精准分发,才能使人们所生产的信息“各得其所”、“各尽其用”,以充分发挥不同内容的效能。这一切的前提是内容本身是真实的,健康的。
流量单价将下降 公开数据显示,在推出商用5G服务后,韩国移动用户5月份的平均5G移动数据使用量达24GB,是4G用户平均使用量的倍,同时达到整体市场平均值的倍。
《网中人》及永城之前的《国贸三十八层》和《秘密调查师》系列小说是国内还较为少见的“商业犯罪小说”,以一件或多件商业犯罪案件为主要故事背景,围绕迷雾重重的案件真相、商战阴谋,构建环环相扣、富有悬念的现代都市故事。
“自查”“摸底”堵漏洞 《通知》指出,此次自查的目的和依据是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填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集中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通知》等监管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向监管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为确保各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集中登记系统(简称“集中登记系统”)中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故开展此次报送信息自查补正工作。 《通知》对自查的方式、范围、时间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鲍德尔表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已翻译为尼泊尔语出版,并成了很多尼泊尔人的“必读书目”。
之前亲戚们都不常来串门,现在都爱来我家,跟赶集似的。
此外,在关键部件产业化应用、排气后处理装置、内燃机制造过程节能、燃料多元化、内燃机再制造等领域,我国内燃机工业仍大有可为。
3月21日,利用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属危险废物),杨树岭镇东王杖子村非法小作坊进行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