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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蕾告诉记者:患者已经有休克早期症状,需要立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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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国的战略意图是重塑全球经济体系,使中美产业链、供应链脱钩,并将中国排挤出它主导的体系,而中国被迫组织自己的伙伴网络,那么全球标准和市场可能一分为二。
申遗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申遗成功后,如何把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让历史文脉更好地传承下去,这场“接力长跑”还将继续。 当地时间7月6日,良渚古城遗址成功申遗的消息,从在阿塞拜疆举行的第四十三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传来。 7月7日,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网上预约系统上线,“抢”到首批预约名额的访客,从8日起有望进入这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以考古为特色的遗址公园,遥想5000年前建在水乡泽国的良渚古城。 7月中旬,“良渚与古代中国——玉器显示的五千年文明”特展也将在故宫博物院武英殿开展,展期持续3个月。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件有关良渚文化或受良渚文化影响的玉器,将集中亮相。 “后申遗时代”,如何把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让历史文脉更好地传承下去,也吸引了更多关切。 考古发现 古城遗址规模庞大,出土玉器制品精美 良渚古城遗址是中国20世纪的重大考古发现。 良渚古城遗址因最早在杭州余杭区良渚镇发现而得名。1936年,施昕更先生在良渚镇进行首次发掘。此后,考古学家对良渚古城遗址不断研究并证实:距今5300—4300年期间,在中国南方的长江下游环太湖流域曾经存在过一个良渚文明。 经由数十年考古发掘,良渚古城遗址逐步显露惊人面貌:面积631公顷的城址,由宫殿区、内城与外城组成,规模宏大;库容量4600万立方米的外围水利系统,由谷口高坝、平原低坝和山前长堤的11条人工坝体,以及天然山体、溢洪道构成,是中国迄今发现最早的大型水利工程遗址,也是目前已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堤坝系统之一;保存良好、具有代表性的墓地有瑶山、反山、姜家山、文家山和卞家山5处。 玉器文明是良渚文明的又一重要特征,种类丰富,许多还雕有精细的纹饰,达到中国史前治玉水平的高峰。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刘斌介绍,反山遗址出土器物包括玉、石、陶、象牙等珍贵文物1200余件(组),玉器占90%以上,瑶山遗址出土随葬品754件(组),其中共出土玉器678件(组)。 “良渚古城遗址的发现,证明良渚文化已经进入了成熟的国家文明阶段。”中国考古学家严文明如此认为。英国知名考古学家科林·伦福儒曾认为:“如果放在世界的框架上来看,良渚把中国国家社会的起源推到了跟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和印度文明同样的程度,几乎是同时的。” 良渚古城遗址的考古成果改写了中国历史,也改写了世界历史,全国统编中学历史教科书已将良渚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源头之一。 申遗之路 协调推进保护发展,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申遗逐步提上日程。1994年,良渚古城遗址被列入中国申报《世界遗产名录》预备清单。2017年,明确了良渚古城遗址“良渚古城+瑶山遗址+良渚古城外围水利系统”的申遗范围,包括遗产区平方公里和缓冲区平方公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良渚申遗顾问陈同滨表示,申遗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良渚古城遗址,并向世界展示中华文明的灿烂与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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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