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制造业价值链时,波特将整个价值的生产过程分为五个阶段:一是输入后勤;二是制造;三是输出后勤;四是营销;五是服务。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北京的城市森林中,不光有景儿、有鸟叫虫鸣,还有深深的情怀、浓浓的京味儿。
关注奥运会,要关注体育本身,关注承办地的地域风情与民俗文化,盯着细枝末节进行吐槽,已经远离了奥运精神。
现在有一种声音,说中兴在自主研发上投入不足,但每年中兴砸在研发上的真金白银可不少。
年近八旬的龚延明说:“我们不但要做追潮人,更要勇敢地站立在潮头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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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学生应该提前去学校的网站进行深入了解。
对一个富起来的民族来说,增加些美国优质农产品进口,有利于食品结构的优化,其实还有利于改善保护耕地。
责编:吴正丹、牛宁。司法公开彰显制度力量(金台锐评) 司法公开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无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是树立法治权威,都必须建立健全阳光透明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迎来第三十一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与以往不同,参加这次开放日活动的公众都是通过网上预约申请后随机抽选产生的。完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老百姓报名参观,这在最高检开放日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只有让人民群众认识和了解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有效地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最高检负责人表示。 司法公开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无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是树立法治权威,都必须建立健全阳光透明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近年来,我国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司法公开着墨颇多:最高法同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建成全球体量最大、访问量最多、影响最大的裁判文书网;最高检升级建设检察服务中心,四级检察院同步完善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让“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理念深入人心,公平正义不仅正在实现,而且是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曾几何时,司法曾笼罩着神秘的色彩,而司法公开就是要掀开这层神秘面纱,让案件的每一个流程、庭审的每一个细节、文书的每一个标点都要迎接社会公众的检验。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司法公开不仅是态度,是勇气,更要彰显制度的力量。一开始,很多人的确不能适应:公诉人在公开庭审中被问到哑口无言、司法文书中的小疏忽招来一片批评、法律适用问题引起广泛争论等等。但随着时间推移,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的作用开始显现,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在公众挑剔的眼光中不断提高,并且越来越敢于在关键节点主动发声回应社会关切,与社会公众形成了良好互动。 前段时间,在赵志红死刑案中,最高法主动发声,详细回答了为什么赵志红坚持供认自己就是“呼格案”真凶而法院最终没有认定,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疑罪从无”法治课。而在昆山反杀案中,最高检和江苏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详细说明案件定性意见,也让专业的正当防卫逐渐被公众所了解。 了解了才会尊重,理解了才会信任。对于法治建设而言,更是如此。
8月14日,全国“扫黄打非”办通报专项整治中查处的8起典型案件: ——云南谭某某“赢在大学网”传播淫秽物品案。今年3月5日,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接沾益区“扫黄打非”办通报后开展侦查。经查,2016年至2017年间,谭某某开办“赢在大学网”,为获取网站点击量,上传34篇疑似网络淫秽文章。经鉴定,其中12篇文章为淫秽物品,点击量合计56006次。7月8日,曲靖市沾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谭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安徽合肥陈某某等传播淫秽信息案。今年4月,合肥市包河公安分局对线索立案查处。经查,陈某某成立某网络科技公司,2018年4月以来,与员工贾某某、技术人员许某某运营“老铁文学网”“123小说网”等网站。陈某某向“老铁文学网”上传淫秽小说100篇,贾某某向“123小说网”网站上传淫秽小说30篇,许某某在网上复制淫秽小说提供给陈某某,并负责对有关网站管理维护。今年5月7日,公安机关对3人作出处罚。陈某某行政拘留12日,许某某行政拘留10日,贾某某被处以行政罚款。
”赵辰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