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石景山区了解到,该区已出台促进消费升级的三年行动计划。未来,以万达广场为核心的东部商圈、以苹果园交通枢纽为中心的中部商圈、以旅游消费为带动的西部商圈和以体育消费为引领的首钢冬奥商圈将重塑消费空间版图。全区商业总面积将达到350万平方米,人均商业面积将从目前的平方米提高到5平方米以上。 2021年总消费规模预计突破700亿元 据了解,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促进消费升级系列部署和打造新时代首都城市新地标的定位,石景山区坚持供给侧与需求侧两端发力,制定了《石景山区促进消费升级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行动计划(2019年-2021年)》,计划明确了“空间重塑、品质提升、特色培育、热点打造、需求释放、环境优化”六大举措和39项重点任务,重点通过重塑消费空间新版图、提升商品消费新品质、培育服务消费新特色、打造消费升级新热点、释放消费需求新活力、优化消费体验新环境等措施提升消费品质,培育消费热点,激发消费潜力。预计未来三年,石景山区总消费规模年均增速将达到7%以上,到2021年总消费规模突破700亿元。 四大商圈总面积可达300万平方米 按照三年行动计划,石景山区将打造以万达广场为核心,涵盖郎园·PARK、台湾街、泰禾长安中心等在内的东部商圈;打造以苹果园交通枢纽为中心,涵盖喜隆多、北京银行保险产业园、中关村VR产业园、大悦城在内的中部商圈;打造以旅游消费为带动,整合五里坨、广宁等居住改造项目和万科、绿地等大型城市总体建设项目的西部商圈;打造以体育消费为引领,以中海大厦、金融街长安中心、世界侨商创新中心为联动的首钢冬奥商圈。
”除了基金专业化以外,陈玮表示还要想办法帮到企业。
西南石油大学地球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蒋裕强认为,从探明储量到实际产量,还有一段距离,提交探明储量之后,如何加大开发步伐,是下一阶段的重点。
对此,有电商专业人士分析认为:配合发表官方声明、阶段性下架热门商品等行为,是品牌方面临“二选一”重压下的自保方式之一。
而本次试验的核心思路,则从便利上升为自由,扩大开放实现质的飞跃;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理念,也将吸引更多人才,使临港成为智慧集聚的新高地。 千帆竞发,百舸争流。临港新片区,在开放与创新的推动之下扬帆起航。 8月6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公布,引发上海扩大开放的又一次热潮。 从便利到自由,开放再跨一大步 “终于出来了,我们盼了多时了。”上海前滩新兴产业研究院院长何万蓬感叹,“仔细阅读方案,感觉干货满满,很有分量。
但按照目前的结果来看,合并后的新公司董事会将有13名成员,莎莉·雷石东将担任合并后新公司的董事会主席,而她也将成为维亚康姆历史上的第一位女主席。
” 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今年以来,银监会启动“三三四”风险排查后,各地银监局开出“罚单”的数量和金额确实增多。
从金融上考虑,在新区享受到更多更优惠的金融政策和渠道,为企业经营提供更多有效的资金渠道。
在此之前,“IP+流量”从什么时候开始失灵,很难有人能给出准确答案。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据美国《纽约时报》网站8月7日报道,美国和欧洲目前的体育锻炼指南呼吁儿童每天至少跑步和玩耍一个小时。
路透社推测,约翰逊势必在今年秋天与英国议会下院就“脱欧”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