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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抢占轨道交通产业高地作战方案(2019—2022年)》提出,把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打造成青岛市区域发展高端名片、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领高地、全国高速列车装备制造高地、全球轨道交通创新研发高地。
1938年初,参加冀豫抗日游击支队。
这段经历深刻影响了陈云霁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很快,物业公司来函了。
赖宁思又惊又喜。“从警10年来,我还是第一次同时接待这么多自首者。”13日,赖宁思告诉记者。事实上,这并非赖宁思第一次劝逃成功。六天前,他就已经劝回一名网络逃犯。正是这一次的成功,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打开了其他同案逃犯自首的突破口。办案民警介绍,今年6月,江苏省徐州市警方侦破一起电信诈骗案,57人涉案,其中涉及天门工业园20人,18人被网上追逃。在赖宁思的动员下,10天里,16名网上逃犯主动投案。赖宁思究竟用了什么厉害招数?“关键是要找准突破口,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赖宁思对记者说。他介绍,接到徐州警方的协查通报后,他通过走访调查,摸清了18名网上逃犯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个性特点等信息,逐一分析,最终确定年龄最小的杨某为第一个劝逃对象。杨某今年22岁,涉案金额不足4000元,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一开始,杨某的母亲对赖宁思很不信任。赖宁思没有放弃,多次上门劝说,反复陈说利害。最后,杨母提出条件:“我可以叫他自首,但你要答应我,把他安全带回来。”赖宁思同意了。7月11日,杨某自首。当天,赖宁思驱车1000多公里,带杨某向徐州警方投案,并帮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三天后,他又将杨某送回了家。这一次成功劝逃,不仅让杨某和母亲十分感动,更打动了其他同案逃犯的家属,于是出现了上文中的一幕。之后几天,又有7名网上逃犯到天门工业园派出所自首。据了解,赖宁思从警10年,始终与群众打成一片。天门工业园地处天门、仙桃、汉川三市交界处,治安情况复杂,加上园区企业众多,派出所工作遇到不少困难。赖宁思走访企业、调解纠纷、解决难题,受到企业和群众的赞扬。今年5月,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的仙北服装小镇建设工地经常有扣件被盗。赖宁思等民警通过走访调查、调看监控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规律。5月29日凌晨,正在盗窃作案的谢某被人赃并获。因工作业绩突出,赖宁思多次被天门市公安局嘉奖表彰,先后获得先进工作者两次、优秀党务工作者两次、个人三等功一次。(记者陈咏)(责编:郑明玥(实习生)、孝金波)。应急管理部:加大农村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力度人民网北京1月22日电(陈羽)今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应急管理部组建以来改革和运行情况发布会。
最终在浙沪两地海事部门的无缝对接下,该公司所属“游神6号”轮等船舶运营正常,实现“不停航”办证,公司经营丝毫未受到影响。
神舟数码2017年8月运作资产收购,公司时任董事长郭某时,是王驾宇中欧商学院同班同学。
上帝是什么样的?我没见过,谁也没有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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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到2018年达到1万亿元以上。
从网络播出平台看,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亿。
以往有的英模题材影片,主题先行,英雄被塑造得高大全,不食人间烟火,观众自然很难相信。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