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清晨,哈尔滨松花江迎来超美日出,红彤彤的太阳冉冉升起,伴随着满天绚烂朝霞,整个世界就仿佛被一团熊熊火焰燃烧,在奔腾江水映衬下,画面无比震撼。8月13日清晨,哈尔滨松花江迎来超美日出,红彤彤的太阳冉冉升起,伴随着满天绚烂朝霞,整个世界就仿佛被一团熊熊火焰燃烧,在奔腾江水映衬下,画面无比震撼。8月13日清晨,哈尔滨松花江迎来超美日出,红彤彤的太阳冉冉升起,伴随着满天绚烂朝霞,整个世界就仿佛被一团熊熊火焰燃烧,在奔腾江水映衬下,画面无比震撼。8月13日清晨,哈尔滨松花江迎来超美日出,红彤彤的太阳冉冉升起,伴随着满天绚烂朝霞,整个世界就仿佛被一团熊熊火焰燃烧,在奔腾江水映衬下,画面无比震撼。
规则的红线,必须实打实地让触碰者、逾越者得到惩罚,才能更好地显示出自身的刚性存在,不然就是虚线。
它曾是古代丝绸之路上的重要枢纽,今天带着厚重的历史与丰富的故事,成为距离我们不远处的隐秘之地。
可素娟说,黄河流域及供水区的内蒙古、河南、山东、河北等省(区)是我国粮食主产区,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等地是我国重要能源基地,统一调度以来通过对黄河水资源的合理分配、科学调度、动态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各省(区)引黄用水需求。
(责编:杜燕飞、王静)。湖南岳阳消防支队借力“微平台”持续推进冬防宣传高潮原标题:岳阳消防支队借力“微平台”持续推进冬防宣传高潮为适应新媒体对消防工作的新要求,湖南岳阳消防支队紧跟消防宣传“微时代”步伐,积极创新消防宣传新模式,搭建消防宣传“微平台”,开启消防“微宣传”,助力冬季消防宣传工作。积极推广,广泛发动支队印制官方微博、微信二维码雅克力台签和宣传单,放置在宾馆、酒店、KTV等娱乐场所醒目位置,供群众“扫一扫”关注岳阳消防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并在日常检查、宣传中发放印有二维码的宣传单,促使各企业、单位人员关注岳阳消防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
2019-08-1417:32建立统一的过期药品回收机制,对回收原则、标准条件、管理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以填补制度空白,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回收,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2019-08-1415:53让孩子在完成规定作业,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释放天性,尽情玩耍。
天津市水务局启动局防汛Ⅱ级应急响应,中心城区1500余名排水职工和12支排水抢险队集结待命。
但2018年8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对外宣布的《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给了他们新的希望。
致公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湖南日报记者唐亚新表示:“希望、信心和使命感,这是我感受到的决定红军长征胜利的关键词。
乌克兰总统波罗申科在声明中称,他呼吁立即对波音777航班坠毁进行调查。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