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服务进口的下降主要是因为旅行服务进口下降亿元,幅度较大。
同时,降水可能造成道路湿滑、路面积水等,出行需多加留意。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生态千秋基业,人才为先。
2019-08-1213:43面对现实中的工伤认定难,有必要在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时,加大司法、执法的力度。
(责编:孙红丽、夏晓伦)。共和国脚步——1950年档案 编者按:继2009年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史频道推出52期《1949年档案》之后,2010年,中央档案馆与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再度联手,推出《共和国脚步》第二部——《1950年档案》。
(责编:孙红丽、毕磊)。H&M童装频繁召回 质量把控体系或存漏洞 【环球网时尚综合报道】H&M又召回了,依然是童装!2019年7月31日,H&M母公司在美国宣布召回大约9000套儿童睡衣,因为它们可能会造成烧伤风险。
所以‘毁掉长安’的锅他们都背不了,导演和编剧环视了一周,只有徐宾这个角色可以背这个黑锅,毕竟他是虚构的。
“以韩国为参考,可以推断,预计在5G时代,我国智能手机用户平均流量使用量将达到25GB至30GB的水平。
巴彦县为民公社学校教师、校长巴彦县为民公社副主任黑龙江大学夜大政治专科班学员共青团巴彦县委员会副书记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事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共青团松花江地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共青团松花江地委书记通河县委副书记、县长通河县委书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其间: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职学习,吉林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进修班在职学习)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其间: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厅级)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退休(黑龙江省纪委监委)(责编:王静、常雪梅)。统计局:一二线城市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略有升降 中新网8月15日电据统计局网站消息,国家统计局今日发布2019年7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数据。
在澳门,素有“国球”之称的乒乓球运动拥趸甚多,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参赛队员都是非职业选手,完全靠热爱和毅力坚持。
” 为了体验公共交通,王喆玮还会舍近求远,回家时故意绕远路。
未来,方太的原创、首创产品会越来越多。”“在创新方面,方太还坚持一个观点,产品的开发一定是顾客导向而不是技术导向的。什么叫技术导向的创新?出现智能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我们就一股脑儿地统统塞到产品上去。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