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说。
铁路、港航企业要切实组织好车船调配和港口装卸,努力增加发往主要煤炭中转港口的铁路运力,确保港存煤炭处于较高水平;突出重点急需,对存煤明显偏低的重点电厂,优先安排装车发运和港口接卸。
“全国煤矿数量由2014年底的1万多处减至目前的5800处左右,我国煤炭区域供应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对资源品种、运力配置提出了新的挑战。
2019年6月,中国品牌SUV销量为万辆,同比下降%,市场份额为%,下降个百分点,降幅扩大。
被推选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让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徐敏很受鼓舞:“在20多年服务企业的过程中,我得到了组织的长期培养和团队伙伴们的无私支持,也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肯定。
”哈林在抢人环节中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激动:“我喜欢这种微有感觉的瑕疵,而且我认为你有比这个更适合的歌路,我希望可以推你一把,给你找一些音乐的感觉,帮你做一些突破。
从1963年起,日本政府每年8月15日举行全国战殁者追悼仪式。克里姆林宫支持莫斯科警方坚决制止骚乱新华社莫斯科8月13日电俄罗斯总统新闻秘书佩斯科夫13日在莫斯科对新闻界说,支持莫斯科警方采取行动坚决制止社会骚乱。
我想这是基于两个原因:首先,哈尔滨有地缘优势,“陶艺创作人才培养”旨在为国内陶艺创作带来跨文化的视野和交流,以中俄跨文化陶艺的重要审美和创作价值为契机,可给中国陶艺带来全新的创作理念。
故其所述对父兄之爱,就不是孟子由近及远式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而直接是普遍之爱意义的“事诸父如事父,事诸兄如事兄”;“凡是人,皆须爱,天同覆,地同载”,将孔子的“泛爱”、墨子的“兼爱”和张载的“民胞物与”一脉贯穿。
“九粮液”被判巨额赔偿具有示范意义,那些靠“蹭流量”过日子的企业可要注意了,等被侵权企业醒来的那一天,就是李鬼们倒霉的那一天。
”(本报东京7月18日电)。叶蓁蓁:人工智能催生“内容科技”由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共同指导,厦门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国人工智能峰会”暨“多媒体信息识别技术竞赛成果发布会”8月9日在厦门召开。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