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不久工厂举行的技术下线仪式上,久明在现场试驾了工厂试运行生产的汽车。
从受众接受心理来说,现实题材影视作品由于刻画的是平凡人形象、流露的是普通人情感、表达的是个体与国家间的休戚与共,因而更容易被接受。
”王喆玮告诉记者,在一年时间内,社团成员曾八次走出校园,考察了嘉定附近20多条不同的公交线路,去过嘉定新城、老城、南翔、安亭、江桥,甚至走出了上海,来到了昆山花桥。
(责编:许维娜、毕磊)。平安银行联手中国工艺文化城 图片说明:平安银行携手呈辉集团在和平饭店6楼露台举行一场金融与艺术的对话图片说明:平安银行携手呈辉集团在和平饭店6楼露台举行一场金融与艺术的对话东方网收藏6月30日消息:2014年6月27日平安银行携手呈辉集团在外滩19号上海斯沃琪和平饭店6楼露台举行一场金融与艺术的对话。 平安银行私人银行中心投资顾问王凯安主持了活动,并向来宾介绍了平安私人银行的GWS全球投资管理平台。对于财富的综合金融、全球配置、家族传承分别进行了解读。平安银行资深董事盛承强出席此次活动,并且对于平安银行的保险业务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固态法生产的白酒,都可以说是陈酿,固液法白酒(含有大量食用酒精)标称为陈酿就涉嫌虚假标识。
“反中乱港”势力切莫低估我们捍卫国家主权与安全、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坚定意志和能力。霸权主义者在别人的土地上恣意妄为必将付出沉痛代价!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责编:马昌、袁勃)。西安:“白白胖胖”的5G智能扫地机器人上岗图集详情: 2019年8月14日上午,西安大唐不夜城步行街,白白胖胖的智能扫地机器人上岗,它不怕高温、不知疲倦地工作着,将地面打扫得干干净净。
受托机构激烈角逐 专家建议延长委托期和考核周期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各省区市加快展开职业年金投资管理工作,以及资本市场对长线资金的期待,金融机构对受托管理资格的竞争十分激烈。
与70年产权房相比,40年产权房既有劣势也有优势。为什么有的房子产权是40年土地性质是在开发商拿地的时候就已经明确定了。商用或住宅性质是随着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政府从区域发展需要为该土地定出合理的功能性质,如新开区域的商业配套用地,是为区域居住提供的未来生活配套。但现实却是:在新兴区域发展初期,由于房地产开发不成熟、入住人口少等原因尚不具备较好的商业氛围,如果坚持开发纯商业用房将很可能与市场脱节,销售艰难;而住宅价值明显较高,且易于销售变现。
近日,广州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3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商,未来3年内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运营配额为40万辆。这是广州自2017年8月份颁布共享单车“限投令”以来,首度“松绑”。
健全机关基层双向讲评、双向对话、军人代表大会、意见箱、网上信箱等方式,让群众有发声渠道,利用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增强监督广泛性、及时性,让基层形式主义无处藏身,在人人喊打、处处碰壁中逐渐消除。
有未成年儿童的遇难者家庭将在子女成年前获得与丈夫生前收入相同的经济保障。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