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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公司)年出栏400万头生猪一体化项目是洮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之一,计划使用草原10000公顷,规划建设养殖小区86个,2013年9月开始建设,并于2014年陆续建成,目前已投入使用26个,存栏生猪53万头,占用草原近10万亩。
当得知邮储银行能帮助涉农客户解决融资困难问题时,赵大哥立即提出了申请,林新明也毫不含糊,受理、调查、审批、放款,加班加点,以最快的速度发放了25万元的贷款。
通过与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合作,《安静的表演者》创作拍摄了华南苏铁、攀枝花苏铁、荷叶铁线蕨等十余种我国珍稀濒危植物。
1949年3月15日,人民日报迁入北京(当时的北平)。
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陈女士,其信用卡已被消费4笔,合计1414元。
企业加速战略重组的背后蕴藏着深刻的产业变革。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流媒体的迅速发展,影视行业的游戏规则正被科技改写。
“智能音箱起量明显,正是因为语音交互类产品作为入口,已体现出明显优势。
这是一本探寻人类内心世界的书籍,主要探索如何在一个个人至上的世界里让自己的生命变得更加有意义。
这一次应该是官方有关方面告知《莱莎的炼金工房~常暗女王与秘密藏身处~》的同人本不能以店铺方式出售,虽然没有禁止在C96会场上发售,但不少同人画师因为禁止店售而大失预算。今次不是有官方第一禁止同人本以店铺方式发售了,2018的大热作《》也曾经因为触及商业理由被官方禁止,相关同人本不能在虎之穴、Melonbooks等商店发售,本子的数量也因而大受打击。中秋假期第一天火车票今日开售原标题:中秋假期第一天火车票今日开售 本报讯(记者王薇)从今天起,旅客可通过12306网站和电话购买9月13日中秋小长假首日火车票,8月17日可订购中秋小长假最后一天的返程车票。 今年中秋小长假放假日期为9月13日至9月15日,为周五、周六、周日三天。根据火车票30天预售安排,8月15日起,有中秋出游计划的市民就可以购买假期首日的火车票了。铁路部门提醒,为了错峰,北京三大火车站的起售时间并不相同,北京西站起售时间为早上8点,北京站起售时间为上午10点,北京南站起售时间为中午12点30分。
那时候上海还没通地铁,公交车上非常拥挤,他个子小,没法站稳,售票阿姨就让他坐在售票桌子上,结果下车时又挤不下车,只能由售票员从车窗口把他递出去。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维护东北亚和平稳定、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等诸多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记者裴剑飞)(责编:许晓华、杨迪)。多种线上渠道将开通 ETC用户要破1.8亿 7月24日,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12家银行在北京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将开展深度合作,联合推进ETC全网一体化发行。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