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欺骗性得以厘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手工冬酿”是酒类商品的一种加工工艺和方法,意为“手工冬天酿造”,塔牌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生产的黄酒采用了手工酿制的方法,争议商标的描述既没有背离商品的固有特性也没有与事实不符,所以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同时,争议商标中的“塔牌及图”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没有直接联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虽然“手工冬酿”是酒类商品的一种加工工艺和方法,但相关公众系通过商标整体进行商标识别,在“塔牌及图”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不宜被认定为不具显著特征。
其次,C919的起飞无疑是对波音和空客这两大巨头提出了挑战(法国《费加罗报》网站);即便波音和空客是C919的强大对手,但中国仍可以利用本土市场迎接挑战。
其中,从企业的土地购置面积来看,前七个月房企土地购置面积9761万平方米,同比下降%,降幅比1至6月扩大个百分点;土地成交价款4795亿元,下降%,降幅与1至6月持平。
我每天都以此激励自己,这也可以算是我的‘养身之道’吧。”周恩来的“养身之道”,既是对自己人生信条的诠释,更是对他一生孜孜以求忘我工作的鞭策。 无论是血雨腥风的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周恩来始终把工作放在第一位,勤奋刻苦的工作精神,达到惊人的程度。可以说,他的生活就是工作、工作就是生活。
刘深魁摄近日,由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主办,东南广播公司承办的“亲亲闽台缘东南广播听友会”暨两岸非遗文化表演交流活动先后走进台湾高雄、云林,两岸非遗传承人纷纷使出“十八般武艺”,以精彩绝伦的技艺表演,吸引上千名台湾观众的追捧,再续两岸文化情缘。“拿手绝活”很精彩一曲悠扬婉转的客家山歌《八月十五看月光》,拉开了两岸非遗文化表演交流活动云林站的序幕,来自福建非遗传承人的一个个“拿手绝活”,令在场台湾观众惊叹喝彩,掌声雷动。连城木偶戏大师李明卿表演了提线木偶写毛笔字技艺,现场观众近距离感受木偶戏传承人的绝技。
肌肉比脂肪的密度高18%,也就是说同样体积的肌肉会比脂肪更重。
当然,每个地区的“小年”都不同,有的地区是在冬至这天过小年。
近年来,四会积极抢抓机遇,城乡一体化建设日新月异,连续11次上榜“中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三度蝉联“中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域经济综合发展力多次排名全省第一,2016年被列为广东省唯一的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县级市。中汽协:7月新能源车销量下滑影响整体增速7月我国新能源车销量情况(来源:中汽协)在新能源车方面,7月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6万辆,环比下降%,同比下降%,其中纯电动乘用车销量达万辆,环比下降%,同比下降%,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销量达万辆,环比下降%,同比下降%。
另一方面,这未尝不是极限施压负面效果作用在美方市场之后,美方行为逐渐向理性回归的表现。
扩展阅读:巴黎圣母院大教堂(CathédraleNotreDamedeParis)是一座位于塞纳河畔、法国巴黎市中心、西堤岛上的哥特式基督教教堂建筑,是天主教巴黎总教区的主教座堂。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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