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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陈岚自始至终没有转发过这篇自媒体文。
体现在具体政治生活中,协商民主在根本上是话语权的问题,话语权最大程度地掌握在民众手中,是判断协商民主的重要依据。话语权是一个外延十分宽泛的概念,西方理论界和国内学术界常在多种语境中使用这一概念。例如,在阐述其文化领导权理论时,葛兰西将话语权区别于传统的直接的强制性统治,用以指称被统治阶级自愿服从统治阶级在伦理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领导。在福柯看来,话语既是权力的产物同时又产生权力,话语本身也是一种实践的权力。国内学术界除针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进行话语权分析外,还常针对某些阶层、群体、公共事务或结合互联网尤其是博客、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话语权分析。所谓民众话语权,是指民众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愿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理性表达,合理监督,对公共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并获得及时反馈的一项基本权利。民众话语权的主体是普通民众,即民众个体和由个体组成的各类阶层、团体和群体,如农民、农民工、市民、企业职工以及各种形式的网民群体。客体包括三个方面,即自愿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理性表达,合理监督的权利;对公共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权利;获得及时反馈的权利。民众话语权是从现代政治意涵角度对话语权的限定和阐释,强调普通民众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民众话语权与政治参与是一对相近概念,二者都以普通民众为主体,都以公共决策为中心,都受制于特定的经济社会结构、制度设计和政治文化。二者往往表现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民众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性作用需要通过合法政治参与得到实现。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如民众话语权是一种权利,而政治参与是一种政治行为或政治过程;民众话语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而政治参与既包括合法的参与,也包括法律规定外的参与。就目前而言,普通民众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充分的政治参与机会,但民众声音与公共政策之间的脱节和非连续现象却依旧突出。建立政治参与与公共决策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是实现民众话语权的必要条件,也是扎实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协商民主必须建立在一定程度的民众话语权实现的基础之上。缺失了民众话语权的政治参与必然流于形式,也产生不了真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实践。民众话语权的实现程度决定了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深刻影响着协商民主实践的成功几率和最终效果。事实上,民众话语权是协商民主的一个核心要素和重要判断标准。有些改革实践,如大部门体制改革、行政审批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与民众话语权关联度较低,不应纳入协商民主范畴。而民主恳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民服务热线等改革实践,与民众话语权关联度较高,属于民主政治实践,但是否属于协商民主范畴,还应结合协商民主的特征进行判断。偏好转换与协商民主无论何种形式的民主都以达成共识为目的,但达成共识的方式却不尽相同。选举民主主要依靠偏好聚合来实现,协商民主则更加强调偏好转换。偏好聚合是达成共识的常见形式,在具体政治生活中多与投票、选举联系在一起,其优点是简单实用、成本较低,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多数决原则下少数意见易被忽视,过于注重聚合结果而忽视过程,聚合结果并不必然符合最佳选择,在达成共识的同时容易掩盖深层次矛盾等。偏好转换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偏好转换建立在地位平等和理性沟通基础之上,参与者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见解、诉求;在相互讨论中权衡自己和他人的观点,或坚持自己的观点,或接受他人的观点,或产生新的想法,最终达成共识。与偏好聚合相比,偏好转换更适应经济社会结构、利益诉求、价值追求的多元化趋势,能够赋予参与者自由、平等表达的机会,更加注重共识的形成过程而非结果,更容易形成最佳选择,也更容易发现并解决深层次矛盾。对于中国现阶段的政治发展而言,偏好转换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即有利于公共精神和良好政治文化的培养。从现实情况来看,公共精神的相对欠缺和非理性的政治参与文化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甚至政治发展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与偏好聚合重结果轻过程不同,偏好转换为民众提供了难得的表达、对话、思辨的机会。要想达成共识,参与者就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持开放和宽容的态度,严格按照协商规则参与话题讨论。这对于提高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和协商能力,培养公共精神,形成理性包容的政治文化都大有裨益。偏好转换是区分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形式的主要依据,也是判断改革实践是否属于协商民主的重要依据。有些情形与民众话语权关联度较高,但并不包含明显的偏好转换过程,因而不应纳入协商民主范畴。例如,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通过整合城管、市政、环保等38条政务热线而开通的一条多功能公共服务热线。截至2014年底,日均受理电话8000多个,通话时长436小时,日均受理市长(省长)信箱41件、短信73条、微博39条、微信54条。热线还通过对民众诉求进行分类整理、综合研判,以“呈报件”等形式服务政府决策。应该说,这属于典型的民众话语权实现,是一种民主政治实践;但在整体上缺少偏好转换的过程,因而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实践。能够明显体现出偏好转换过程的协商民主实践,典型案例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江苏南京六合区的“农民议会”、四川遂宁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这些地方实践为民众提供了自由讨论的公共平台,民众借此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和更具说服力的观点,在理性沟通和思辨中实现偏好转换并最终达成共识。总之,典型的协商民主实践应当包括两个核心要素,即一定程度的民众话语权实现和运转良好的偏好转换。2015年初,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归纳了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共7个协商渠道,以及网络空间中的协商民主实践,都可以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断。(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科规划特别委托项目“舆情表达机制建设与协商民主体系构建”、2015年度天津社会科学院重点研究课题“协商民主的具体实现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啤酒节激情澎湃 青岛啤酒“群英荟萃”(图说:青啤黑啤、纯生、原浆、纯生)有一种啤酒被称作“只有酿酒师才能喝到的啤酒”,那就是原浆啤酒。
发言结束时,她动情地唱起布依族民歌《好花红》。
其中,暴徒在长沙湾警署、尖沙咀警署、湾仔警察总部等地向警务人员投掷汽油弹,并用强光照射警务人员。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莆田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事后依然再犯。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申请人梧店村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获得法院准许。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长期关注撤销监护人资格问题。佟丽华告诉记者,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相关原则性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得到落实,导致有些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父母没有受到有效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让我们看到,法院充分发挥少年司法能动性,本着保护孩子权益的原则作出相应判决。”佟丽华说。这个判决影响深远。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撤销案件的相关问题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林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是在意见出台之前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开创我国撤销监护权之先例,为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贡献了实践经验。记者注意到,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用3个条文对撤销监护权的程序作出规定,而正在讨论大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将细化监护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措施,重点对临时监护制度进行设计。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的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何挺认为,监护权的确定与监护权的撤销同样重要,撤销之后必须确定一名监护人,不然将对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有僵尸条款之称的撤销监护权民法制度近年来被激活,但发挥作用的方式仍显单一12岁女孩小芳的母亲在外务工,小芳留守家中由亲生父亲杨某独自监护,杨某竟借机性侵小芳长达数月。2018年12月11日,经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案发后,叙永县检察院向当地妇联发出检察建议,启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2019年4月1日,法院判决撤销杨某的监护人资格。“悲剧源于监护人的人性丧失,被害人所承受的伤害超乎一般人的想象。”办案检察官、叙永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古智敏为小芳的遭遇感到痛心。尽管已将小芳的生父杨某绳之以法,古智敏依然觉得检察机关能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应尽一切可能防止杨某利用监护权再次伤害被害人。“监护人被判刑不代表监护权当然丧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成为必然的选择。”古智敏认为,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消灭,检察机关将督促小芳的生父杨某履行经济上的抚养义务。关于撤销监护权诉讼的提起主体,两高两部监护意见第27条规定了4类,即未成年人其他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朋好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社会上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撤销监护权的民法制度以前被叫作僵尸条款,这个条款近年被激活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说,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是,在司法过程中,监护制度的使用仅仅停留在监护权撤销这种极端型案件中,非常单一,希望监护制度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我们正在呼吁完善民法总则的监护制度,把总则里的监护制度细化在婚姻家庭篇,以便将来对司法起到更加细致的指导作用。”马忆南说。因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导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导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优先确保儿童人身安全。对上述困境儿童实行强制报告和举报机制,由公安机关、儿童福利机构、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共同应急处置,并根据监护人的相关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确实不宜由原监护人继续监护的,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开展监护干预机制。记者了解到,北京一中院正加强建立对监护失格困境儿童的保护措施,积极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切实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指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其中之一是缺少统一的转介机构,导致资源分散。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处长杨剑此前在司法案例大讲堂上讲道:“儿童权益保护涉及两大问题,一个是生活兜底,一个是监护兜底,民政部门提供生活兜底责无旁贷,监护兜底上也没有任何意见。凡是出现监护不到位、监护没落实问题,都要追责。”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一中院正在尝试推行强制报告义务,建立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救助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逐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警示系统。此外,北京一中院建议从顶层设计优化未成年人保护环境,探索创设国家监护职能的儿童权益代理人制度、强制亲职教育程序,立法建立互联网信息分级制度,全面规制涉未成年人不良网络信息。“从法律层面上讲,强制亲职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让家长明白,如果其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北京一中院相关负责人说。(记者张晨)(责编:郝孟佳、熊旭)。卫健委:2018年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直接补助2705亿卫健委体改司巡视员朱洪彪14日透露,各级财政对全国公立医院的直接补助从2010年的849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2705亿元,年均增长%。卫健委14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展情况和2018年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典型经验。会上,朱洪彪巡视员介绍全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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