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幻想小说在中国刮起的“魔幻风”,令我国本土作家也积极创作幻想型儿童文学作品以飨读者,代表性作品有汤萍的《魔法小女妖童话系列》《魔界系列》,殷健灵的四卷本《风中之樱》,薛涛的《夸父与小菊仙》《盘古与透明女孩》等。这些作品呈现系列化、多卷本的特点,富有幻想色彩,有的还融入了我国传统神话元素。如同“哈利波特”一样,系列化、幻想型成为新世纪我国儿童文学创作的重要趋势,我国儿童文学终于插上幻想的翅膀,“飞”了起来。目前,新世纪我国儿童文学的发展,主要存在引进多、本土创作少,跟风多、原创少,城市多、农村少、题材分布不均匀,生产多、推广少等问题。此外,还有儿童小说人物塑造的脸谱化、同质化现象。这些问题的源头,恐怕还得归结为原创力不足,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象力缺乏。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语境使得本土原创儿童文学难以摆脱存在的某些教育和训诫的色彩,“太多的教化色彩,让我国大多数儿童书疏远了其阅读主体——儿童,从而为西方那些充满奇异幻想、符合儿童天性的儿童书的进入大开了方便之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哈利波特”系列会在中国掀起这么大跟风模仿的浪潮。因此,新世纪外国儿童文学汉译带给我国本土儿童文学创作的启示之一,就是要进一步放飞想象力,将中国传统的神话传奇元素融入奇妙瑰丽的想象之中,为孩子们构建一个兴趣盎然的幻想天地。新世纪外国儿童文学汉译带给我国本土儿童文学创作的第二大启示,就是如何将儿童文学的类型化与文学性完美结合起来。一般来说,文学作品走向类型化的时候,往往会部分地牺牲文学性,而文学性强的作品,又较难类型化。儿童文学亦然。新世纪以来,我国儿童文学创作日渐向类型化靠拢,可读性加强了,但某些领域的艺术性却降低了,在类型化的进程中甚至出现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现象。相比而言,“哈利波特”系列却将儿童文学的类型化和文学性完美结合起来,成为老少皆宜的作品。我国目前的类型化儿童文学总体显得较为幼稚,文学性不足,与成人文学的分界十分明晰,但是“哈利波特”系列却以它深厚的文学性、丰富的知识性、悬念迭生的情节结构、生动形象的语言修辞等,超越了传统儿童文学的边界,模糊了儿童文学与成人文学的界线。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的佐哈儿沙维特教授指出,“罗琳通过提供一个次要的故事模式就打发了年幼的读者,这个次要的故事模式就是哈利波特与朋友们为战胜邪恶而经历的冒险”。这种历险故事在成人文学中俯拾皆是,但是将它老练地用于儿童文学创作中,并且加入成人文学中的哥特式小说元素和神话传奇故事,构建出一种新的魔幻小说模式,并非每个儿童文学作家都能做到,但是罗琳做到了,因此她成功了。新世纪以来,我国儿童文学的类型化趋向催生了一大批同质化的儿童文学作品,如何从中脱颖而出,成为让新一代儿童文学作家绞尽脑汁的事,或许“真要比高下,到头来,还是得到文学性上去找出路,还是得到纯文学中去吸取营养”。“哈利波特”的成功告诉我们,新世纪的中国儿童文学创作应该将类型化与文学性更好地结合起来,如此才能真正尝试与国际接轨,成为世界儿童文学大家庭中的一员。由上可见,外国儿童文学汉译对我国本土儿童文学创作的影响和启示是积极而深远的。“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成功告诉我们,中国儿童文学创作需要进一步丰富题材与想象力,促进类型化与文学性相结合,才能真正做到寓教于乐,起到怡情、生趣、教育、激发想象力等多重效用。(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世纪外国通俗文学汉译研究”负责人、西安外国语大学教授)。“冰淇淋元年”资本大涌入 品牌难培育这个夏天,我国冰淇淋市场迎来集体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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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瞄准万亿新市场,政治局会议为何关注这一领域? 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释放多个重磅信号。会议提出,稳定制造业,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停车场、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补短板工程,加快推进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城市停车场”作为“新基建”的重要内容,首次被提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时候。
虽然10年期国债收益率盘中捅破了3%这层“窗户纸”,但前述让债券市场参与者感到纠结的点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人民日报是中国最具权威性、最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联系政府与民众的桥梁,也是世界观察和了解中国的重要窗口。
地区前领导人马英九痛批蔡英文号称“辣台妹”,但一碰到“慰安妇议题”就变成“哑台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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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17:00这种现象既不正常也难以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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