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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8 03: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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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上海第一具保存相对完整的马家浜文化的人类骨骸,对上海考古而言是一个重大发现,因此考古学家把他称为“上海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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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如今,时隔一年,IPO排队企业数量又一次攀至600家以上。  一边是排队,一边是审核。今年6月份以来,传统板块IPO审核的否决率已从前5个月的9%骤增至30%以上。尤其申请创业板IPO的企业,过会率已从前5个月的94%降至40%。  IPO审核是否真的放缓了?否决率升高的原因是什么?导致企业被否的原因又是否具有共性?  传统IPO锐减“让路”科创板  根据Wind统计,截至8月14日,2019以来证监会发审委共计划审核75单IPO申请;去年全年发审委共计划审核191家IPO申请,其中2018年1月-8月14日共审核了138家。同比来说,今年由发审委审核的IPO单数比去年同期下降%。  若通盘来看,虽然今年的传统IPO审核减少了,但试点注册制的科创板IPO效率明显比传统板块大幅提升。今年6月份以来,申报科创板并计划交由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审核的公司共有41家,除了2家公司为上会前取消审核之外,另39家企业全部“过会”。  若将传统IPO与科创板相加,今年IPO合计“过会”企业数量有114家,与去年同期的138家相比,下降幅度缩小至17%。  8月份IPO审核放缓?  有观点认为,今年8月以来IPO审核有所放缓。实际上,据上证报记者统计,每年8月份都是IPO审核的低谷期。  据Wind数据显示,2018年8月,发审会共审核10家企业的IPO申请,在全年计划上会193家公司中占比仅有5%;在此前后,2018年7月计划上会的企业有21家,占全年总计划的11%,9月份计划上会15家,占全年计划的8%。  2017年亦然,这一年IPO常态化发行有效纾解了“堰塞湖”,发审委全年计划审核495家IPO申请,其中8月份计划审核23家,仅占全年计划的%。由此可见,8月份的审核低谷并非“新闻”。  而对于8月份审核量少的原因,投行人士告诉记者,主要是由于财报有效期的问题,大部分拟IPO企业需要补充半年度报告。同样,科创板出现的80家受理企业集体“中止”审核,也是由于补充半年报的原因。  据上证报此前报道,大部分科创板企业会在8月中下旬完成财报更新工作并恢复审核。  IPO否决率升至30%  Wind数据显示,2019年前5个月,证监会发审委上会审核43家,通过38家,通过率高达88%;但是今年6月份以来,传统板块的IPO否决率明显上升。  今年6月份,发审委会议审核18家IPO申请,5家被否,否决率为31%;7月份实际“上会”企业有12家,其中4家被否,否决率为33%。  合计来看,6月份以来共31家企业实际上会,9家被否,否决率为29%,相应的通过率降至71%。创业板尤其是“重灾区”,今年6月份以来的创业板过会率仅有40%,而今年前5个月创业板的过会率却高达%。  去年的情况如何呢?2018年全年,证监会发审委计划审核193家,实际上会180家,通过111家,过会率为%。虽然全年过会率不高,但是否决企业主要集中在上半年。2018年下半年开始,大部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主动撤单,IPO通过率明显升高。

2019-08-1213:43面对现实中的工伤认定难,有必要在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时,加大司法、执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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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采访中李素桢了解到,这名隶属于侵华日军第513部队的日本老兵是当时这支部队的第二期生,主要进行动物细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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