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值得一提的是,科技创新券除了点状扩围外,域外融通、共享机制建设也在加快。
“这些暴力行为远超文明社会底线,令人发指,特区政府予以最严厉的谴责。
唐廷与河朔三镇之间的平叛与反平叛的战争一直持续到“河朔故事”被重新承认,方才结束。
根本不去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和社会影响,因为他们是无影无形的一群人,可以面无羞涩而得意洋洋。
从应约两字看,美方提出电话沟通凸显美方短期内难以消化加征关税带来的压力。
科技力量的补强、科技队伍的壮大,离不开持续的经费投入。2017年,甘肃省财政科技支出和R&D经费投入分别达到亿元和亿元。科技产出量质齐升近日,由兰州大学功能有机分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发的“依维莫司类大环内酯药物合成和纯化”成果完成小试转化,将在增加药品供给方面打破进口垄断,为晚期肾癌患者带来希望。同时,70公里外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当归、党参两个中药精制饮片获得中国中药协会第四届中药饮片诚信。中医药是甘肃优秀的文化资源、有潜力的经济资源和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素有“天然药库”美誉。中药材种植规模化、中医药工业集聚化、中药材电子商务化、合作交流国际化,形成了“佛慈”“岷山”“唐龙”等品牌,与10多个国家合作建设了海外岐黄中医中心或中医学院。除了中医药,甘肃的电子信息产业也有长期的发展沉淀。天水华天电子集团在全球集成电路封装行业中排名第6位,主要产品包括塑封集成电路、半导体功率器件、光电子器件等十大类1000多个品种。近五年来,累计研发投入亿元,年均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拥有注册商标1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56项、发明专利143件。堪称欠发达地区发展新兴产业的“坐标”。近年来,冰川冻土、地质勘探、核物理、石油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生物制品等领域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科技产出实现了量质齐升。经济贡献稳中向好科技创新让甘肃经济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了“底气”,就是“越是欠发达地区,越需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由于环保政策和下游市场的调整,甘肃窑街煤电集团正为每年50万吨的半焦固体废弃物发愁,而中科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也在寻求突破工业废物油页岩半焦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相向寻觅之间,一份《半焦高值利用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项目合同在2019年初签订。6个月后,4个系列108个样品完成了生产线验证,为半焦高值利用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探索出了一条“科学家+企业家”的成果转化机制。项目负责人王爱勤用“瞌睡遇到枕头”来形容这次技术“碰撞”。作为传统资源省份,固体废弃物的高值性、低成本、循环化利用,是甘肃企业发展与科技工作共同面临的考验。2019年,“复杂铜基多金属固废绿色协同冶炼技术与成套装备研究”“祁连山等地区多源固废安全处置集成示范”获得国家立项支持。统计数据显示,甘肃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达到%,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排名全国第18位,科技对甘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在思路上,要主动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加快科技创新从科技与经济结合到全面支撑引领发展的转变;在政策上,要针对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精准施策;在重点上,要抓好体现战略意图和重大决策部署任务落实。”甘肃省科技厅厅长史百战对科技日报记者表示,研发组织方式要实现工程思维、流程治理,研发资源使用要实现梯次推进、分类配置,研发制度安排要实现输入产业、输出产品,“新领域的管与服,思维方式需要重大转变”。(杜英)责编:纪爱玲。教育部: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原标题:教育部: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本报北京8月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孙庆玲)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今天在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
截至今年3月,全国ETC用户达8000多万。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发布的文件,到2019年12月底,全国ETC用户数量要突破亿。 “ETC就像天气一样,突然就热起来了。”张景颜是北京市朝阳区一家事业单位的员工,去年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
业内专家表示,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模式,不再只是在制造环节上50比50的合资方式,而是真正在资本层面实现了紧密联手。
据悉,海纳川公司的零部件业务,已经围绕智能网联进行了调整,主要向智能网联,以及电动化、轻量化等领域转向。
林盛认为,传统冰淇淋企业毛利不高,容易陷入价格战的恶性循环,也就没钱去做品牌和供应链优化,资本介入则恰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他是黄冈人,也是家中独子,这场来自家乡的招聘会,多少勾起了他的思乡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