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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02 23: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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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真是如此吗?  不得不说,真的是想多了。桑葚只是一种普通的水果而已,就算晾成干也不会有啥质的变化。  吃桑葚不会加速酒精代谢,所以它和解酒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那能增加酒量吗?  我们都知道,让人产生醉意的是乙醇,主要靠肝脏代谢,少量会通过肾脏随尿液排出或者随呼吸排出。  因此,决定酒量的,就是肝脏中负责转化乙醇的各种酶的多少和活性,而酶又是由基因决定的。  目前为止没有什么方法能增加这些酶的分泌,所以,酒量基本上都是天生的。  所以,桑葚干和解酒、酒量大小都没有关系。  那有没有什么物质真的能解酒呢?首先我们先来了解酒精在人体中的代谢流程。  酒精在人体是如何代谢的?  乙醇进入身体之后,首先乙醇脱氢酶会将乙醇氧化分解为乙醛,乙醛一旦不能及时代谢,在身体积累,就会导致出现头晕、脸红等各种醉酒症状。  然后,肝脏中的乙醛脱氢酶会将乙醛氧化为乙酸,最终,乙酸被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分排出体外。  所以,从原理来看,想要不醉酒,就需要使肝脏产生更多的乙醛脱氢酶,代谢掉乙醛。  网上的解酒办法靠谱吗?  口服解酒药  从现代医学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任何一种靠谱的真正意义上的解酒药。  解酒药本身不含乙醛脱氢酶,就算含也不靠谱,因为酶本质上是一种蛋白质,而蛋白质进入身体之后会被消化分解,还怎么解酒。  因此,所谓的解酒药,其实也并不靠谱。  喝蜂蜜水  蜂蜜中含有很大一部分果糖物质,虽然在某些实验中证明了果糖可以提高乙醇脱氢酶的效率,但是果糖对于乙醛来说并不会造成影响,这种片面解酒的工作也没有太大意义。  喝碳酸饮料  酒精+碳酸饮料,很多人觉得这样喝不仅口感佳,还能帮助解酒,但其实来说事实恰巧相反。  因为碳酸饮料当中所含的很大一部分碳酸物质会增加胃的容积,这样喝会增加酒精在体内的吸收面积,反而更容易醉了。  所以,网传的解酒方式都不太靠谱。当然,想不容易醉其实也是有办法的。  有哪些靠谱的解酒办法?  干喝不醉是不太可能了,但有一些方法可以让你醉得慢一点  1、在保证酒水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低度酒,最大程度减少酒精物质的摄入,这样会醉得慢点,对身体的伤害也少一些。  2、饮酒前和饮酒过程中多吃点东西,延缓胃肠对于酒精的吸收。  3、饮酒后多喝水,稀释酒精浓度,增加排尿量,促进酒精物质的代谢,降低身体中存留的酒精浓度。4、如果饮酒后还算清醒,可以稍微活动一下,比如散散步、做做家务,增加汗液的排出量。  所以,喝完酒以后可以多喝水或者稍微运动一下,帮助身体加速酒精物质的代谢。  当然,为了健康,能不喝酒尽量不要喝。淮南:消防广场舞大赛圆满落幕推荐阅读国家监委召开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请会议  12月17日,国家监委在京召开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请会议,优选聘请50名特约监察员。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伦理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完全可以有效地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统统关闭在侦查阶段,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衍生。但现实中,审查起诉往往流于形式,侧重点总是放在有罪起诉的追求上,甚至不惜动用监督权去敦促法院做出符合起诉目标的裁判。2、以司法监督之名强势公诉。严格来讲,法庭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有序地展开庭审活动的,但在很多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能明显地感觉到有时候压力来自于公诉人,法庭软弱得如同配角。笔者曾亲眼目睹,在某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有关违法犯罪地下组织团伙的案件审理中,法庭辩论过程中一句让公诉人不快的话瞬间将其激怒,令其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强势要求恢复法庭调查,矛头直指辩护律师,要求查律师的问题,意欲当场将辩护人带离法庭,于此,法庭却听之任之。又如,在某基层法院,庭审刚刚开始,公诉人径直走到旁听席上一个一个审查旁听者身份,越俎代庖行使审判长权力,合议庭只能面面相觑。再如,在某基层法院的庭审现场,公诉人拒绝辩护律师提出的一证一质的要求,自成一体,并且总是对辩护律师表达的意见嗤之以鼻。上述事件无不与强势公诉所关联。造成重起诉轻审查和强势诉讼的原因1、首先,传统的司法政策提倡的是以惩治违法犯罪的一体化的司法体例,责令公、检、法机关必须互相配合完成这一重要使命。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式导致了今天的轻审查、重起诉的惯性。公、检、法作为公权力的集体,在司法活动中重点工作是以严惩犯罪为共同目标,在应然背景下相互合作、互相配合,自然疏于彼此制约与监督的法制。2、在制度设计上,特别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一旦获得检察机关的逮捕核准,司法风险的接力棒从此就移交给了检察机关,由此,强化有罪诉讼程序随即就成了其必然的单行道,后期审查工作便显得没有实质意义。再则,很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主管检察长均为同一人,但这两个不同程序对证据的要求是有程度性区别的。3、同为朋僚,相煎何益,情同兄弟的司法机关也彼此抹不开情面,在前后司法程序中互不苛求,网开一面,失去了相互敦促的意义。即便有些案件发现确有错误存在,也通常只是走走程序,一笑而过。不仅如此,现实的司法套利空间给了轻审查足够的便利,大凡诉至法院的案件难有被判无罪的。4、诉讼强势还表现为,手执公权力的司法人员不是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而对司法程序无知,而是权力便利让他们习惯了无视程序。更多的时候,不是他听不懂你的反对,而是他装着已经入睡。他们忘记了国家公诉人的关键词应当是国家,忘却了法庭上人们希望看到的是国家的高度与胸怀,而不是公诉人个人情绪的表现。在一些地方,公诉人已经习惯用强势和肆意来惩治犯罪,忽略了人类发明法庭将罪犯公开于法庭、给予他申辩的权利而让其认罪服法的重要意义。不难发现,长期以来,一些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强势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共享的法治精神,偏爱职权之权;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出于前述审查起诉审查的不严,加上诉讼必须成功的奖惩制度,导致其在动态庭审中的被动而不得不用权力来加以掩饰。该条文中监督一词被很多出席法庭的公诉人严重滥用,让法庭上悬着的那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紧握在公诉人手里,这样的监督俨然已成为一种裹挟。改变当前强势公诉避免错案发生的方案建议1、建议检察院在主管检察长分工时尽量将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两项工作分开管理,从制度设计上避免尴尬。2、建议国家公诉人在行使司法监督权时,不在个案中、庭审时进行现场监督,即便审判活动中有问题出现,也应当于庭后书面向检察机关反映,再由检察机关另行派遣专人予以处理。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一起维护合议庭的尊严和法庭的体面。3、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中有关逮捕的过错不归责于检察院。毕竟,在批准逮捕之前侦查机关通常已经实施了刑事拘留,逮捕不是审查起诉的需要,而是继续侦查的需要,是侦查行为的一种延续,责权都应当归于侦查机关,更何况七天的逮捕审查也没有给检察机关充分的查证空间。4、良好的习惯是善良之源,法治就是一种良习。强化公权力机关司法者的法的精神意识,加强法庭主导的责任感,深层理解法庭有责任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释法意义,即法庭上要有规矩、守秩序、控辩平等、尊重人权、承认人格,自然能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总之,强势公诉或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那面萧墙。2016年第35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吉尔吉斯斯坦前总统阿坦巴耶夫被控谋杀等罪名吉尔吉斯斯坦总检察长扎姆什托夫1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前总统阿坦巴耶夫被指控犯有组织大规模骚乱、谋杀、谋杀未遂、劫持人质及暴力对抗执法人员等多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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