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表明,7月份猪肉价格整体上处于高位,上涨基础比较牢固。
意见稿指出,个人信息出境前,网络运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当时的动员部署会明确,北京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要投保缺陷保险。
近年来,中国的智慧城市建设驶入了快车道。
(周雷)(责编:王醒、王静)。华为P20系列新色国内发布 9月5日国内正式开售“复刻”自然之色创造时尚与科技融合的新美学经典大自然是伟大的艺术家,自然的美孕育着无限可能,继极光之后,华为在南美洲蓝闪蝶和珍珠贝母之上,再次探寻自然之色的奥秘。据了解,南美洲闪蝶的翅膀在光线作用下,会产生折射、反射和衍射等现象,翅膀上复杂的纳米结构让闪蝶本无色的翅膀在光线照射下,产生了神秘的闪蓝色,北极神秘而又魔幻的极光,在闪蝶充满生命活力的翅膀上得到再现;而珍珠贝母是孕育珍珠的母体,在珍珠形成的过程中,贝母的内部也会被珍珠质润化得流光溢彩。而白彩虹色贝母被认为是最珍贵的首饰材料。当光线照射到贝母表面,在洁白的珍珠质上会呈现出彩色的光泽。极光闪蝶、珠光贝母两款华为P20系列新渐变色,顺应自然渐变规则和光学规律,通过纳米级镀膜工艺,在华为P20系列机身上再次呈现自然绝美颜色,创造时尚与科技融合的新美学经典。文化观察:《哪吒》高票房仍是偶然现象?原标题:文化观察:《哪吒》高票房仍是偶然现象?《烈火英雄》《使徒行者2》《上海堡垒》等新片的公映,没能阻止《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票房持续升高。
刚出锅的饺子冒着热腾腾的水汽,驱走了寒冬的凛冽,温暖了远离故土的中国学生学者的心。
但“乔厂长”这个人物,在蒋子龙的心里已经描摹了上百遍。
网友只要平时多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对这样的骗局多些了解,当自己遇到的时候,才能多些警惕,不至于轻易上当。
中央电视台戏曲频道曾主动提出,可为演出进行现场直播。
将他国列为“汇率操纵国”,是美方的谈判工具。
动员村民开农家乐,张志灿盯上了黄彭勋,一来,他是个老党员,年轻时当过村干部;二来,他的妻子是上海知青,当年在公社点心店干过,后来在镇上开过熟食店。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