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赛季2022世界杯16强【安全稳定,玩家首选】
(责编:吴兆飞、王珂园)。大湾区,如何聚天下英才(连线评论员) 何鼎鼎:不久前,《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有了落地细则:对在大湾区工作、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实打实的政策红包,也被认为将加速港澳人才向内地的流动。 丁建庭:人才是第一资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大湾区建设才有充沛后劲和无限可能。正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将“建设人才高地”列为重要任务。客观地讲,凭借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优势,珠三角长期维持着人口及人才的净流入。比如2018年,广东常住人口增加177万,其中超过150万人集中在珠三角,但同时,对境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离国际一流湾区还有一定差距。这其中,税制冲突问题、子女教育问题、医疗等公共服务衔接问题,对相关人才流动的积极性产生了一定的抑制。这一次从个税上破题,正是以制度创新推动引才的一次有益尝试,必将带动更多全球顶尖人才涌进大湾区。 何鼎鼎:应该说,广东对人力资本的认识一向走在全国前列。当年蛇口工业区率先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推动“绩效观念”;后来又率先面向全国市场化招聘干部,开风气之先,其中贯穿始终的精神就是最大限度发挥“人”的积极性。
在游走大师kaka的带领下,KG擅于在比赛的前中期连续出击,建立起对线的优势,并通过连续不断的进攻节奏,带动推进。
再比如说减肥,尝试各种方法,几度衣带渐宽,几度肥胖重现。
这家旅馆是一栋干净整齐的三层小楼,矗立在闹市区的幽静小街道里。法国旅游局的铜牌表明这是一家二星级旅店。旅馆的1号住房,便是当年周恩来住过的那间。这是一个不到10平方米的小房间。
1972年他被诊断出患有膀胱癌后,仍然坚持工作。
惠州“滴滴农机”运用“互联网+”平台,尊重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改善了“有田种,无人耕”的农业生产现状,形成了良好的平台共建机制。
”2015年11月,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举行,解放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整体性革命性改革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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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教育、就业、医疗、居住、养老等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更好满足这些需求,需广泛汇聚民智、最大激发民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动局面。
她学习不错,孝顺、懂事,还一个人躲在地下室唱歌,录下来给我听……老人边说边抹泪,称自己回家也睡不着,在医院还稍稍安心一点。
长期来看,坚定看好贵州茅台。
企业负责人还提出,少开一些能通过电子邮件、政务平台进行交流的会,多开一些涉及企业切身利益,解疑释惑、解决问题的会议。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