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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石半年涨价超五成,企业惜售市场缺货,龙头企业“拥磷为王”

  • 2025-10-25 01: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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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变”后,石井四郎在军医学校防疫部内建立防疫研究室,不久又在中国东北设立731部队,研发生物武器。日本陆军军医学校就是731部队的大本营和司令部,这些人骨被认为是“731部队进行人体试验的受害者的骸骨”。  日本札幌大学教授佐仓硕曾对这些人骨进行鉴定,确认人骨有100具以上,许多头骨上留有医学试验的痕迹。这些遗骨多数属于青壮年。2006年,曾在原日军陆军军医学校工作的两名前日本红十字会护士也作证曾参与掩埋人体标本。  “不正视历史,就无法取信邻国,日本也将无法与邻国建立真正的友好关系。”“军医学校原址所发现人骨问题追究会”事务局长鸟居靖介绍说,这些人骨来自朝鲜半岛和中国等地,“它们真切地诉说着日本发动的那场侵略战争的野蛮”。  今年是人骨被发现30周年,“军医学校原址所发现人骨问题追究会”通过图片展、战争遗址考察、讲座等活动,呼吁更多日本民众学习历史,珍惜和平。  此次图片展共展出20多块图片展板和上百册相关图书资料。记者在现场看到,前来参观图片展的人络绎不绝,不仅有耄耋老人,还有很多年轻人。  “日本曾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给中国人民造成极大伤害,然而时至今日仍有日本右翼政客试图隐瞒这段历史,这令人愤慨。历史不容篡改,日本政府应该公开相关侵略战争历史资料,并进行诚挚道歉和反省。”19岁的青山翔说,今后将向更多朋友介绍这样的活动,“大家一起学习历史,这样我们才有未来可言”。  “让日本年轻人形成正确历史观,这是我们的责任。”参观者对马铁子说,历史上,日本给中国等亚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然而很多年轻人并不知道。“从两年前开始,我每月都组织历史学习会,给年轻人补上这一课。”  日本非营利机构“731部队细菌战资料中心”研究者奈须重雄说,希望更多日本民众积极了解日本侵略战争历史,以史为鉴,避免悲剧重演。  (本报东京7月24日电)SourcePh"style="display:none">。首届政企新媒体发展论坛在京举行人民运营暨人民网政企新媒体平台正式上线。人民网记者于凯摄“人民运营暨人民网政企新媒体平台”在本次论坛中正式上线。人民运营不是传统运营业务的延伸,而是全新的业务升级,涵盖多语种网站建设,微博、微信、客户端建设与运维,抖音、脸谱、推特等社交媒体账号运营,原创内容生产制作、线上线下主题活动策划执行以及技术平台开发、大数据产品等13类产品模式。今后,人民网将努力建设系统、集中、权威、前沿的党政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并使之成为开放、合作、共享、普惠的平台,与政府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共同探索,为推动政企新媒体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论坛同时发布了《人民网政企新媒体传播力报告》。该报告共采集了200多家国务院机构、群团组织、中央企业等单位在“两微一端”及海外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涵盖了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的240多万篇文章、730多万条数据,从宣传力、服务力、认同度、风险控制力、创造力等维度进行全面扫描,通过大数据挖掘、专家评估等方式综合评选出政企新媒体传播力排行榜等4个榜单。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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