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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各部门携手推动、全社会共同发力,农家书屋工程一定会形成有书读、有人管、活动多、可持续的生动局面,筑牢乡村振兴的文化基石。 (作者为苏州大学新教育研究院教授、民进中央副主席)。【高清】武汉:近千名女青年参加初检要当兵人民网武汉8月13日电据武汉市征兵办消息,8月12日,武汉市女兵征集工作进入初检面试阶段,为期两天,分两批进行,首批已于8月9日初检完毕。
由此,庞大丧失了旗下销量最高的品牌的授权。
” 山谷之风清新而自由,深深地影响了胡德夫的音乐风格。
杜文龙杜文龙是中国军事文化研究会网络研究中心主任。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国务院扶贫办印发通知 进一步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人民网7月17日北京电(王瑶)针对少数贫困县在落实约束机制方面存在标准不高、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突出问题,国务院扶贫办日前印发通知,进一步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
“播到现在,网上也已出来好多篇服饰、建筑、道具的历史考据文章。
指导组深入祁连山、贺兰山生态环境整治一线,实地察看整改情况;深入甘肃临夏、陕西汉中、宁夏吴忠等地脱贫攻坚一线,深入扶贫车间、产业合作社、生态移民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地走访调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情况,和基层干部群众面对面交流。
值得留意的是,在不少人的概念中,电竞还是男性的专属,但是如今随着电竞不断的普及和得到更多年轻人的接受,更多的女性也开始参与到其中。
”住建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有待完善,一些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城市保障类住房需加大供应量,同时,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总理的嘱咐,让赵玉明感到非常激动,向党组织提交了第一份入党申请书。
访问期间,宋涛向三国政党表示,中国共产党愿发挥党际交往独特优势,积极推动在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交通、物流、人文、旅游、科技等各领域合作。
要动员广大基层民警和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通过组织推荐、媒体推荐、群众推荐等多种方式,深入挖掘宣传身边优秀基层民警忠诚履职、敬业奉献的感人事迹,举办一系列富有仪式感、庄严感的活动,充分展示新时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良好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民警不断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精神力量,把学习成果转化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实际行动,坚决打赢70周年大庆安保维稳这场硬仗。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