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72022世界杯决赛比分【安全稳定,玩家首选】
通过集中整治,富陂商城经营秩序显著提高,给广大经营户,市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经营和购物环境。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局将在下步工作中,一方面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抓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另一方面立足该局职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排查,突出抓好安全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确保各项专项整治落到实处。(周军)(责编:杨阳(实习生)、张雨)。从1G到5G 标准之争争出了什么原标题:从1G到5G标准之争争出了什么 近日,中国代表团向国际电信联盟“WP5D”提交了5G无线空口技术方案。
基于此,我们将暂停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合作。
主持人:请您介绍下中国发展论坛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消费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不断上升,2015年为%,2016年为%,2018年上半年高达%。
“万夫一力,天下无敌”。
2017年9月,小区开始陆续向安置户交房。
比如,中国女足在对阵南非女足时的惊天吊射,在看到那记吊射之后,可以预言的是,这将会是本届奥运会足球赛中的最佳进球,甚至也有可能角逐今年世界足坛的前N佳进球。
1942年 组织中共南方局干部参加整风学习。
记者在某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搜索发现,涉及电动牙刷的企业数据已经超过1500条。
作为国字头生物医药企业,医工总院在2015年3月已经正式搬迁入驻张江园区。
同时重点管控中心城区和轨道站点TOD地区,禁止规划布局层数低住宅。 中心城区不得 规划建设低层住宅 东莞将按照高低有别、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居住项目内住宅建筑进行分区域、分类型管控。 《指导意见》提出,重点地区严格管控。对于中心城区(指莞城、东城、南城和万江街道)、轨道站点TOD地区等高密度发展区域,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禁止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规划布局层数低的住宅。 根据要求,位于中心城区、轨道站点TOD地区的居住用地和居住混合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应采用多层、中高层、高层单元式住宅相结合的规划布局方式,营造建筑密度低、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化充足、空间尺度适宜及形态丰富的人居环境。不得规划建设低层住宅(包括单元式和联排式)以及多层联排式住宅。
“农民也用手机看书了,所以农家书屋必须加快数字化转型,这是农家书屋提质增效、深化服务的必经之路。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