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这些产品包括晶体硅光伏电池、应用级风塔和钢制高压气瓶等等。 于是,中方便于2012年对美国的这种错误做法启动了WTO的争端解决程序(DS437)。 接下来,经过2年的辛苦较量,WTO终于在2014年认定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存在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情形,并要求其纠正。 当然,作为全世界最大的霸权国家,美国并没有服从和执行WTO的裁决。
“70后”何达峰,在余姚市区经营印刷企业多年,看好横坎头的前景,回村开办130多亩的果乡园,一到樱桃、杨梅、猕猴桃采摘季,游客摩肩接踵。
目前,云南迪庆警方已介入调查。
7月以来,债券回购利率等资金价格指标反而出现了上行,央行逆回购、MLF等公开市场操作工具利率水平也未见调整,尤其是MLF利率成为长端利率下行的梗阻。
其中,深圳和佛山两市GDP增速水平超过广东省平均水平,居全省前列。 5月12日至14日,人民网与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组织策划的“经济活力看广东·创新驱动——人民网强国论坛基层调研行”先后走进佛山、深圳,探寻两地经济转型升级的动力所在。与人民网记者一同调研的两位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专职副主席辜胜阻和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都是强国论坛的老朋友,他们关注创新,研究创新。
其次,这是家长们在攀比。
”钱树森说道。
“2010年设立喀什地区经济开发区,2014年把喀什列为‘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2016年又把以喀什为中心的经济圈作为全国20个城市圈之一列入‘十三五’规划。”他表示,“依托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喀什正努力把自己打造成区域性交通枢纽中心、经济中心、金融中心,以及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变化巨大 喀什,古称疏勒,在突厥语中,疏勒是“有水”的意思,因为这里自古以来就水草丰茂、物阜民丰。 不过,商务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回忆说,自己1993年到新疆任职经贸委主任时,曾经去过喀什,沿着塔克拉玛干沙漠公路,印象中那时的新疆交通还比较落后。
据介绍,这两座汉墓位于济阳区济阳街道办事处三官庙村西,是2018年底群众在池塘清淤过程中先后发现的,经勘察,初步确定为汉代大型砖室墓。
在统一调度安排下,各方救援力量转移被困群众数千人,及时为受灾群众送去了必要的生活物资,为“山竹”的应急救援工作交上了一份圆满答卷。
“本案中,嫌疑人通过提供版权驳回、升级、优化、办理证书等名目赚取高额服务费,但事实上,案件中并没有人愿意花高价购买网络关键词,这些服务或者以价格低廉诱惑被害人,或者根本就是虚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