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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汹涌的洪水,区、镇有关领导不顾个人安危,带头跳入急流中,顺着临时架起的救援绳索,在武警支队官兵的协助下想方设法进入寺院,第一时间向寺内人员传递来自党委政府的信念和力量,安抚人员情绪,并告知他们武警支队和区、镇干部正在搭建通道,让他们感到心安。
研学旅行的核心是必须有一个课程,核心是学而不是游。
彭某想着隔了一天酒气应该散了,就去接女友,没想到隔夜酒还是惹了祸。
2019-08-1314:49大量的现实案例证明,技术改进当然是有必要的,可技术再先进,也必然是需要人的执行的。
作为中国石化下属体量最大的油服企业,胜利石油工程公司先后进入13个海外国家,年均输出2000余人次出境。
他认为,这本书对于美国而言很有借鉴意义,以免美国在21世纪重蹈罗马的覆辙。
”(安国章)(责编:李圆征(实习生)、刘洁妍)。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外贸 逆势向上原标题: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邱海峰8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7月份国民经济继续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其中,外贸的强势表现成为一大亮点:7月当月,进出口、出口总额均为今年以来单月最高水平,二者增速也均比上月加快。近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有效应对经贸摩擦,全面做好六稳工作。
大米是我国60%以上人口的主食,粳米是我国三大米种之一。据统计,2018年我国粳米产量约4700万吨,消费量4200万吨,约占全球粳米产量和消费量的2/3,市场规模超2000亿元。
《证券日报》记者统计的注册地在广东的25家A股上市房企的发债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有9家房企发行债券,规模合计约201亿元人民币。其中,保利地产和金地集团均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海外发债。此外,目前已有大悦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不超过300亿元债券,以及保利地产不超过150亿元公司债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可以预见,在今年余下的5个月里,仍将有房企进行发债融资。值得注意的是,各家房企的债券票面利率差别较大,首尾更是相差个百分点。其中,招商蛇口2019年第二期债券票面利率最低,仅有%;而香江控股5月底发行的201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达到%。
久等不到的新房、讨薪无门的建筑工人、质量难保的豆腐渣工程、影响市容的烂尾楼.....因垫资导致的建筑工程不但问题多多,更会威胁社会稳定。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邀请广大网友积极反映有关垫资建设的问题和线索,帮助地方政府捕捉问题,核查解决。庞大尚未找到接盘侠,4S店不景气或卖地续命 困窘之中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庞大集团,)近期再添两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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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