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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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下一场与虚拟现实有关的活动OculusConnect6预计将于9月25日和26日在圣何塞举行,某些支持Go的应用今年晚些时候也将支持Quest。东方网与武警上海总队一支队签署警企共建协议东方网党委书记、董事长何继良讲话武警上海市总队副政委陈启昌讲话武警上海市总队第一支队政委杨玉明讲话双方签署共建协议签约现场东方网一行人员参观武警上海总队一支队十中队荣誉室 东方网记者魏政7月18日报道: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和武警上海总队一支队17日签署警企共建协议。东方网党委书记、董事长何继良,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金丹,武警上海总队副政委陈启昌,第一支队政委杨玉明等出席签约仪式。 根据协议,双方将就党团共建、媒体宣传、人才培养和公益活动深入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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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6年初,丹巴藏民独立团扩编为丹巴藏民独立师,马骏任师长,李中权任政委,红军又派出100多人到该师任职,派去的汉族同志一律着藏族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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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20年,NASA的近地小行星侦察机(NEAScout)任务将搭载光帆探测小行星。环球度假区:拔地而起的文旅巨无霸 从一片荒芜到拔地而起,随着北京环球度假区开园进入倒计时,围绕这片土地上的产业联动和发展前景也日益成为焦点。事实上,大型主题公园和一座城、一片区域的亲密关系早已被印证,如今北京环球度假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已全面启动,未来这一乐园将串起酒店、餐饮、商业、文化等相关产业链条,也将成为北京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地标和新名片。 漫长等待 不少人都记忆犹新,2015年9月13日凌晨,很多媒体都在焦急地等待着最后一条新闻的确认。当时在康卡斯特NBC环球集团纽约总部,北京首寰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学忠与环球主题公园及度假区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托马斯·威廉姆斯正在签署北京环球度假区项目的《合资协议》。很多人不知道,一纸合约的背后,是一场近13年之久的运筹帷幄。 关于北京环球度假区项目的消息最早出现在2003年。当年,上海外高桥集团和锦江国际集团共同成立公司,意图将美国环球影城项目引入上海,不过随着锦江国际集团的改组、领导层的更换,加之美国环球方面股东发生变化,以及迪士尼主题公园落地上海,最终导致环球项目不了了之。 并非只有上海想引入环球项目,作为北京的旅游旗舰企业,首旅集团有着强烈的意愿将这一“巨无霸”引入彼时的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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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维)(责编:李慧博、吴亚雄)。上海针对第二届进博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百日行动原标题:上海针对第二届进博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百日行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下称第二届进博会)将于2019年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各方筹备工作正开展得如火如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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