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同为中共一大代表的董必武挥笔写下了这首《忆王尽美同志》,追忆英年早逝的革命战友。
日本全国范围的农协全称日本农业协同工会,简称JA,即英文JapanAgriculturalCo-operatives的缩写,从1992年4月开始使用。日本千叶县香取市农协(JA香取)JA香取理事长竹田先生介绍说,日本目前一共有620多个农协组织。JA的工作大致分为6类:信用事业(类似银行业务)、共计(互助)事业、销售事业(农产品集中销售)、购买事业(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各类涉农咨询事业以及其他事业。对于记者提出的农协有没有经营不善破产的案例,竹田回答说,620个农协都在支撑,互相扶植。现在的农协格局也经历了合并的过程,日本最多时有1000多个农协,千叶县曾经也有40多个农协组织,现在有19个,有的县只有一个农协。对于未来是不是会形成一个全国垄断的农协组织,竹田认为,日本的农协之间包括农协内部本身就是一种鼓励良性竞争的关系,未来形成一家独大的可能性不大。韩国农协的正式名称是韩国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韩国农协采取两级系统组织体系,即分为农协中央会、农协会员(韩国称组合员)直接组成的基层组合两级组织构成。韩国98%的农业家庭是农协成员。这一方面这有利于农协中央会听取基层组织的意见、节省费用、多办实事,另一方面农协中央会高度集权也有一些弊端。韩国农协的特别之处在于,作为一家农业合作组织同时经营银行。韩国农协最大的成就是解决了不发达国家的恶性高利贷问题。不过,韩国农业协会被认为更关注更为盈利的银行业务,而忽视农产品营销业务。相对而言,日本的农协在团结农户、维护农户利益的方面做得更纯粹,商业化色彩更淡一些。这或许更两国农协组织成立的历史背景不同有关。韩国建国之初,在开展土地改革的同时建立起农业协会。农业协会只是负责农产品等经济活动,农业金融业务则由农业银行负责为了解决农业协会的融资问题,韩国1961年制定《农业协同组合法》,将原来的农业协会和农业银行整合成全国性的农业合作组织。(完)。走好“下半场”,中国经济活力十足 2019年08月13日20:25来源:中国吉林网参与互动 走好“下半场”,中国经济活力十足 活力足,发展好。
在这个方面,周恩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贸易战没有赢家,美国经济不能从中获益。
中国国家博物馆也多次在重要历史时间节点组织艺术家们进行主题美术创作,其中相当一部分既充分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谋求民族解放和独立的丰功伟业,又有着很高的艺术水准,包括董希文的“开国大典”“百万雄师下江南”,石鲁的“转战陕北”,叶浅予的“北平解放”等等,堪称经典名作。这次展览从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中精心挑选了13幅老一辈著名艺术家创作的经典美术作品,力图全景式地向观众展示中国革命从星火燎原到开国大典的艰难曲折和苦难辉煌,引导观众缅怀革命先辈浴血奋战的峥嵘岁月,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
回撤途中,正遇见一对母子带着物品往塌方地段赶路。
来自武汉体校队的王宇天在男子甲组200米仰泳中夺冠,男女甲组4X100米混合泳接力冠军也被武汉体校队夺得。
可以对农家书屋和基层图书馆的互联互通进行制度化设计,通过两个体系的资源整合,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但目前,对家政人员的社保缴纳等问题则尚未落实。
当时,边境执法人员在两人车内发现了3名自称是墨西哥公民的非法移民。
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1·25重要讲话精神半年之后,今年7月25日人民网发布未来三年发展规划,首次提出“内容科技”的概念,希望在未来三年能够发展成为“内容科技”的领军企业。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