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诊后,分诊护士火速为病人测量生命体征,通知医生的同时,开辟就诊绿色通道。
对于本周华为概念股相对亮眼的表现,君茂资本认为,主要是受华为开发者大会所流露出的积极情绪所带动。
通过全面展示传统家具制造技艺,结合家居博览、体验消费等载体,将家居产品服务与文化创意产业完美融合,提升顾客对家居文化的认识,传承中国和谐居家哲学,弘扬传统文化精髓。
据介绍,海尔健康空气生态具有成套、定制、迭代3大差异化优势。首先,海尔健康空气解决方案是成套的。海尔发布的全空间、全维度、全场景“三全”健康空气解决方案,为用户提供的一站式空气解决方案。其次,海尔健康空气解决方案是定制的。
据了解,该报告选定“全球碳源汇时空分布状况”“‘一带一路’生态环境状况及态势”与“全球大宗粮油作物生产形势”3个专题开展监测分析。
”此外,下一步,长沙还将进一步加强在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投入。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洪克非来源:中国青年报(责编:孙红丽、夏晓伦)。京都动画社长发多国语言声明 强调会继续制作动画京都动画纵火事件经过11天,社长八田英明在7月29日公开多国语言声明,通过日文、英文、中文、韩文、德文等,向全球发送信息,强调会继续制作动画。27日根据媒体报道,一名因为全身烧伤住院的男性受害者,不治身亡,使得京都动画纵火事件死伤者已经来到35人;据悉,目前仍有10名伤者住院。八田英明在声明中向大众喊话,希望给京都动画一些时间,强调今后会继续制作动画;除了为了旗下员工实现幸福、对社会做出贡献也为了支持他们的人群一起,会拼尽全力奋战到底。给所有关怀京都动画的朋友们:这场前所未有的灾难,令我们无可替代的伙伴身心受创,甚至还有人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
工信部数据显示,今年6月,户均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DOU)达到,但同比增速由一季度%大幅降至85%。 分业务类型看,上半年,中国联通累计完成语音业务亿元,同比下降%,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累计完成非语音业务亿元,同比增长%,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 从成本支出方面来看,上半年,中国联通成本费用合计为亿元,同比下降%。 其中,网间结算支出亿元,同比下降%;资产折旧及摊销亿元,同比增长%;网络运行及支撑成本208亿元,同比下降25%;人工成本亿元,同比增长%;销售通信产品成本亿元;销售费用亿元,同比增长%;其他营业成本及管理费用109亿元,同比增长%;财务费用亿元,同比增加亿元。
新一届政府将财税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泡泡玛特联合创始人司德分享了泡泡玛特在粉丝运营上的经验——泡泡玛特最早做线下店,当时以店长拉微信群的方式积累了几百个满员的活跃微信群。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女子随后一一倒下,只剩两人依旧挺身站立,代表台湾已知的“慰安妇”幸存者目前仅剩两位。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