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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包括“两弹一星”精神、航天传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
“什么声”坐在车厢前方的陈友才反应机警。
传统货基加速转型 自2003年12月30日中国首只货币市场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成立以来,国内货币基金均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以市价估值的货币基金以及浮动净值型货币基金的出现,意味着未来新型货币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出现下降。
2016年,以“慰安妇”为主题的“阿嬷家·和平与女性人权馆”成立,迄今已就“慰安妇”议题展开多项活动。
”孔祥忠说。
5.罗伯特·艾格迪士尼首席执行官罗伯特·艾格最近最喜欢读的书是戴维·布鲁克斯的《第二座高峰》(TheSecondMountain)。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游客之所以会携带食品入园,一个重要原因是园内食品价格高。
一些人可能情况更加紧急,但因为没有“创意”、缺少关注,就很难得到救助。
在邓颖超逝世后,这张照片作为周恩来和邓颖超的遗物被移交给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后来又被拨交给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收藏。东莞居住项目内严禁建设别墅 东莞加强居住项目的规划管理,规定低层及多层住宅严禁变相建设为别墅(卢政/摄) 东莞楼市或难再现“小别墅”。
根据发改委2015年11月份公布的价格政策,国内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在2016年11月20日后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后自行确定,在基准门站价格的基准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设限。 卓创资讯分析师刘朝晖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中石油华北天然气销售分公司的价格调整不再是发改委统一行为,而是按照供需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这是国内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极端天气、煤改气以及气价下调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冬春季节华北、东北等地区用气大幅增长,出现季节性供气紧张。根据中石油的销售数据,近年来,北京市冬季最高月用气量更是达到夏季最低月用气量的6倍至8倍。 发改委和能源局在《关于做好2016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中预测,受管输能力、用气结构等因素影响,华北、西北等地今冬明春高峰时段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今冬明春天然气供应偏紧,利用价格杠杆调整冬季过高的市场需求,是目前国内天然气供应能力有限,管道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比较有效的途径。”刘朝晖表示。 “冬季供气紧张下的调峰气价上调是市场化行为,上游企业需要与下游企业充分协商提价。”中投证券分析师徐闯认为,中石油上调非居民气价是对北方地区冬季用气高峰的市场化调节,是发改委将门站最高指导价改为基准价后的气价市场化试水,未来将成为季节性天然气供给调节的常态措施。 天然气市场化正逐步形成 近段时间以来,天然气价格改革市场化不断加码。 11月15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福建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在西气东输三线即将向福建供气之际,发改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决定在福建省开展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西气东输供福建省天然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不再执行政府指导定价。 这是我国首个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试点。刘朝晖表示,选择福建省作为天然气市场化试点是原因的,一是西气东输通气以后当地气源类型较为多样,存在竞争关系。二是原有中海油定价机制是伴随国际采购成本联动,存在一定市场化的特性,当地用户容易接受。 据了解,西气东输三线即将通气,将打破福建省没有陆上长输天然气管道进入的局面,形成陆上天然气(中石油)、LNG(中海油)并存竞争的态势。 由于福建省天然气消费有限,中石油又以后来者的身份进入,需要抢占市场份额,这意味着其或在价格方面做出让步,因此,有可能出现中石油在福建的气源价格低于周边省市的情况。 申万宏源研究团队认为,未来有望出现同一气源在不同城市的价格不同,根据不同企业的议价能力不同,同一城市的不同企业用气价格,也会有所差异,天然气市场的真正市场化有望逐步形成。(责编:王琳(实习生)、夏晓伦)。奢侈品电商“求生欲”正在下降?原标题:奢侈品电商“求生欲”正在下降? 你会在网上花上万元购买奢侈品牌吗?去年,中国消费者奢侈品消费额达到1457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42%,但与此同时,一些奢侈品的电商平台却走入困境,不少平台因此加入了快速转型的行列。 近日,尚品网APP首页以及尚品网小程序均贴出公告,表明公司因为融资重组不顺,经营受阻,无法继续为用户提供服务。一家曾经的奢侈品准独角兽企业轰然倒下。
因此,在产业规模已基本定型的今天,我们号召灯饰企业注重自身品牌的塑造,吹响品质革命的号角,引导产业从“量大”向“质优”转变。
导演汪俊认为,这一组演员都很争气,大家完成得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