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应全面准确评估灾害损失,加强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紧盯各类重点隐患区域,扎实推进抗风救灾各项工作,尽快补齐短板、消除隐患,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中国思想史研究 近代学科意义的中国思想史研究始于20世纪初期,这一时期的相关论著注重借鉴西方思想史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但因深受传统学术的影响,研究的重心仍然是中国学术思想史。
出发于都河、血战湘江、突破乌江……一路爬山,一路听讲,一路思索,大家对红军长征途中经历的磨难有了更加深切的体悟。
唐代的长安城是什么样子的呢?在张永禄主编的《唐代长安词典》(1990)中对长安城进行了详细的描绘。长安(西安的古称)是历史上第一座被称为“京”的都城,与雅典、罗马、开罗并称世界四大文明古都。隋开皇二年(582),唐长安城在汉长安城的基础上作了局部修建和扩充,至盛唐,长安为当时规模最大、最为繁华的国际都市。唐长安城由廓城、宫城、皇城3部分构成。城内南北11条大街,东西14条大街,把居民住宅区划分成了整整齐齐的108坊。据记载,唐长安城是中国古代里坊制都城最完善的形态。十二时辰的古今轮回十二时辰,一个轮回。每一刻都是古人智慧,每一笔都是中国绝色。央视新闻《我在24小时里,打捞十二时辰》一文对十二时辰进行了诗意的介绍和解读,从“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到“人定月胧明,香消枕簟清”是日月的更替和时光的流转。据记载,十二时辰制在西周时就已使用。古人将一昼夜分十二时辰,后以十二地支为序,分别记为子时、丑时、寅时、卯时、辰时、巳时、午时、未时、申时、酉时、戌时、和亥时。日晷作为一种计时仪器有着数千年历史,曾在世界多地被人们所使用。在中国,日晷的使用可追溯至约3000年前的周朝。九成受访者会使用网络流行语 网络流行语已经成了年轻人表达情感的主要语言方式之一。
当前,中国正持续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实施更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8月5日,朝阳区东坝地区畅颐园小区3号住宅楼南侧发生局部外墙保温层脱落。
要采取超常规振兴措施,在城乡统筹、融合发展制度设计、政策创新上想办法、求突破。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适应主要矛盾转化的要求,这是其基本逻辑。另外,在全面决胜小康社会之际,面对农村滞后的现实,小康社会要想全面就得加快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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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父觉得奇怪,有时候也注意观察,“每次出门背双肩包,我说这还天天出远门呢。
记者了解到,围绕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好补充保障作用,国家发改委正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加紧研讨,并酝酿相关政策措施。
我们既要坚信中国的发展前途光明,又要充分认识到道路曲折、困难很多,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
22年前,当潭头镇原副镇长马海明提出在重渡村发展旅游时,刚吃上几年饱饭的村民们都不认可。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