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生产流程的每一个工种都是一次再创作,最终的成品凝结着集体智慧,不可能与原著完全一致。
招生委员会决定按程序申请补录已退档的2位考生。
许家朋见状迅速抱起炸药包,冲向敌人的暗堡。
朝韩领导人先后三次举行会晤,半岛南北关系实现缓和;2018年6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与金正恩在新加坡举行首次会晤并签署联合声明。
若是从实习开始算,施佳欣已经在动画行业打拼了近10年,参与过国内外多部动画作品制作。
最后的结果让我们看到,拿过马云接力棒的不是此前呼声最高的彭蕾,而是众多猜测之外呼声相对微弱的陆兆禧。
电源事业部总经理黄永泽以聚焦核心主业,创新营销思维为主题,讲述了智慧交通之高速公路ETC项目、智慧广电之融媒体建设、智慧教育之全国标准化考场建设等领域发展前景,并介绍了产品的网上商城入驻及行业入围等情况。
领导干部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永远需要自觉的道德修养。在这方面,周恩来为我们树立了光辉榜样。活到老改造到老周恩来反复强调世界观改造的艰巨性和反复性。
光明居妇联主席陈晓萍兼任光明居书屋的管理员,她见证了书屋从一间十几平方米、几十本书的小阅览室发展到今天100多平方米、8000多册书的图书馆的过程。
半个多世纪的创作生涯,让他与众多文化界名人结下了深厚友谊。
“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高度重视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针对农村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针对社区的‘雪炭工程’,全民健身路径,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以及积极倡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加强体育公园和健身步道。但是目前仍然和老百姓的实际需求有很大的距离,今后还需进一步努力。”郎维介绍,现在公共体育场地的开放基本大面积实现了,但是有个别体育场地设施没有完全开放,例如一些大学和中小学校。郎维说,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开放过程当中,各地区执行的不一样,有的地区达到了百分之百,有的地区70%、80%,有的地区可能更低一些。这里面存在几种情况,一是产权问题,二是场地设施管理权限问题,三是涉及到安全风险问题,比如有的场地设施开放了,由于场地设施的一些问题,或者由于健身者自身的问题,造成一些意外伤害事故,这样涉及到一些法律纠纷很繁琐。很多学校为了避免这些就没有开放。有的学校考虑到人员不够、管理难度加大,包括运营成本的加大,也存在一些问题。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