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声誉,深受全党全国人民的尊敬和爱戴,大家都亲切地称她为“邓大姐”。【解决了吗】家里“住”进信号塔,12年欠下一本糊涂账“倒下”的信号塔这一来,不仅信号塔没拉走,家里的市场开不成了,免费电源也给断了,这回老张可不干了,誓与移动公司讨个说法。
在上半年的外交活动中,“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互尊互信”“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等概念始终是各个场合的高频词汇,话语中都体现了通过共建“一带一路”、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努力的美好愿景。
7月4日,嘉实元和基金发布停牌公告称,因正在筹划嘉实元和相关重大事项,基金自2019年7月4日起停牌;随后7月8日、8月8日再次发布持续停牌公告,拟于2019年8月15日复牌。
那些品牌随后无一例外地做出道歉。
人的缺点只有靠自知,要时时检视自身不足。“不奋发,则心日颓靡,不检束,则心日恣肆。”对于个人来说,只有通过自省,才能对自己有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并通过杨长避短,不断完善自我。而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更要培养自省的能力。只有经常对镜自省,红脸出汗,守规矩、明底线、知敬畏。现实生活中,一些干部受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利己主义等错误思想的侵蚀,往往只关注官职大小,而忽视了自身修养的提升。他们有的急功近利,缺乏长远目光和毅力恒心,进取意识淡化,甘于做“敲钟和尚”;有的欲望太强,在各种诱惑面前迷失心智,以至于以权谋私,损公肥己。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由于缺乏自省的能力,对于内心的“污垢”没有及时清理。唯有“勤拂拭”,才能不让自身“惹尘埃”。“君子检身,常若有过”,是对党员干部“反省自己”“把握自己”的劝诫。一些党员干部正是因为没有做到经常审视自己,才出现了信念动摇、作风腐化等“精神缺钙”,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君子穷不失义,达不离道”。领导干部必须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以敬畏之心对“权”,以淡泊之心对“位”,以律己之心对“利”。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时刻严以律己,不义之财一点一滴都不贪取,不良习性一丝一毫都不沾染,让廉洁从政成为行动自觉。“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党员干部除了做足自省的“功课”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提升自己。这就需要在自身岗位上忠诚履职、尽心尽责,实现自己为官的价值。要运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无功即是过”的进取精神来鞭策自己,以过硬的作风创造出经得起检验的实绩。
所以,土豆更适合带皮一起蒸,蒸好后再去皮。
政治家是领导者,而不是被支配着从事和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人。
同时那种为了政绩而罔顾生态、安全代价的发展模式,必须及时抛弃。
”船桥治一边翻看36年来出版的1000多册图书的目录,一边语重心长地对记者说。
2019-08-1314:53县里重点招商项目受重视无可厚非,但不能在法律法规之外搞特殊,更不能干扰市民正常生活秩序,减损其他商户的正当权益。
句容段2个地下车站均已开展围护结构施工,3个高架车站主体桩基施工已全部完成。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