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还传达学习贯彻了《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中宣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曹妃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沧州渤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强衡水湖保护与发展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巡视巡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特别是近几年,希腊、美国、加拿大等国相继发生历史罕见的森林大火。
2018年末,高铁营业总里程3万公里,是2008年的倍,高铁营业里程超过世界高铁总里程的三分之二,居世界第一位。
现在有一种声音,说中兴在自主研发上投入不足,但每年中兴砸在研发上的真金白银可不少。
在对该案的深入审查过程中,检察官还发现,煊宝公司涉嫌单位犯罪,遂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立案。
杂文是针砭丑恶、张扬美善的文体,讲究的是观点鲜明,短小精悍,刺刀见血,这种干脆利落、是非分明的文体,与蒋子龙的性格简直有着天然的契合。
谢渐升常务副区长表示,今年以来,下城作为全省唯一的区县,成功列入全国街道服务管理创新试验区;作为全省首个试点城区,率先颁发首张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全市首个区县,第一个将城市大脑区级平台全面接入杭州城市大脑中枢并正式发布启用;作为“全省社零第一区”,坚定扛起“全省消费拉动第一区”的职责使命;首创全市先例,成功合宗出让杭氧杭锅5宗地块,正在积极推进高质量港资集聚地建设;下城观成实验学校作为全市投入最大、面积最大的校园项目,即将全面投入使用。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包括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的适用范围、清税事项核验、营业执照承诺自行销毁等6项重要改革措施,突出强化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和档案的效力及管理方式,还明确了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措施。
白鹿透露,自己更喜欢长发造型,剪短发是一个艰难决定,但为了拍摄效果必须豁出去。
目前公园虽还在建设中,但高低起伏的地势和覆盖完整的绿植已经显现,形成了别致的景观。
5G、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也对产业互联网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