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了8家单位的发言,柳斌杰说,各单位要把调查研究、巡视整改、工作考核等方面反馈意见,以及上级指出的问题、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指出而至今未改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列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问题清单;要及时记账、对账、销账,有欠账的明确还账时限,逐条落实、逐条整改、跟踪整改,盯住不放,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吕长红对记者说,自从垃圾分类陆续实行以来,湿垃圾中的杂质比例已经从原来的25%以上控制到15%以内,他也相信未来情况会越来越好。
对此,翁杰明曾坦言,虽然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完善激励、增强活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缺乏有效的激励、激励力度不够仍是不少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完善激励机制也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在改革中加大力度解决。
“高雄拥有海港和空港,交通便利,经济基础好,旅游资源丰富,澳门中华青年商会已确立高雄为商会推动‘11+T’项目在台湾的首要根据地。
回顾历史,中国的大飞机研制之路走过了一段艰难、坎坷的历程。 在中国商飞公司总装制造中心祝桥基地,停放着一架运10飞机,它是我国第一架自主研制的大型客机。上世纪60年代末,随着国际民航业的快速发展,喷气式客机取代螺旋桨客机的时代已经来临。
解决方法:(1)买一些营养精华、保湿喷雾也可以较为快速的给头皮补水,立竿见影。压力、疾病、孕期反应或身心疲惫的状态都将导致脱发。护发精华蕴含高浓度矿物质、维生素、植物提取物和蛋白质,可为头皮注入能量,强韧发质。可直接将这一功效强大的产品涂抹于湿润或干燥的局部头皮(在头皮上挤出三滴),再以指尖轻柔按摩,可重点按摩头发稀疏的部位。
2019-08-1213:43官方权威发布误转误发重大气象预报信息这一事件,足可以成为政务新媒体建设的一页典型案例教材。
“思源”项目专门帮助印第安人建起了妇产医院——伊塔雷马综合医院。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上线网上举报投诉功能,增强举报投诉工作的协调性与便利性,提升专项整治工作影响力与震慑力。值得一提的是,“蓝天”行动的开展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一致认可。一批中央主流媒体和有影响力的商业网站、业内自媒体、地方媒体均对行动情况进行了报道和转载推送,形成了良好的传播效应。该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蓝天”行动的宣传报道,展示整治成效,发布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通过“蓝天”行动坚决遏制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有效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我国将进一步营造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专利代理行业进入健康快速发展轨道,不仅撑起行业发展的一片“蓝天”,更将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报记者崔静思)(责编:林露、吕骞)。网售儿童家具频现抽检不合格原标题:网售儿童家具频现抽检不合格 一年一度的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与儿童日常生活相关的家居用品质量安全成为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关注重点。
特别是2004年以来,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推动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收储制度改革,探索“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新机制,在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同时,更好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一位业内人士说。
据此,原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京东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及申请流程、京东公司基本情况及其名下商标信息、京东公司及“京东”品牌获得荣誉情况等相关证据,其主张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后申请人未提出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京东公司称其名下已有“JD”商标在第9类及其他类别的商品上获准注册,“JD”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京东公司请求准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中国商标网显示,引证商标由常熟小紫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小紫逸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提电话、照相机、眼镜等第9类商品上。经审查,原商标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小紫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申请复审。经审查,原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经原商标局在注册程序予以驳回,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是,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JD”构成,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京东公司其他获准注册的商标与该案情况不同,并非诉争商标可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京东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同时,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驳回京东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京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该案中,诉争商标由未经设计的字母“J”和“D”组成,注册使用在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针对诉争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某一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具体到该案,法院认为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诉争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来源,或未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或体现的多为对“京东”等商标的使用,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对于京东公司提出的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评审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即使获得初步审定,其后还有商标异议制度,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标审查的结论可能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商标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条件影响,京东公司主张的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该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该案的定案依据。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京东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京东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王国浩(责编:林露、吕骞)。“委员讲堂”第八期:凌友诗委员解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关联全国政协办公厅制作的“委员讲堂”第八期节目,8月15日在全国政协官方网站等平台播出。本期节目由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心荣誉研究员凌友诗主讲,主题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