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粳米期货交割月限仓由2000手调整为1000手,相应的将交割月前月限仓由4000手调整为20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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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油挂挡的动作,到身体因为崎岖小路而颠簸,再到过弯时甩尾的情况,都十分真实地还原,路上那些看似不经意放置的废弃汽车,其实也经过十分巧妙布置。
根据方案,未来四年,东城区将每年支持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资金用于与怀柔区生态环境建设、公共服务提升、干部人才交流等十个方面开展合作,共同促进怀柔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建设工作。 今年,东城区已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支持结对协作项目。其中,6000万元资金聚焦雁栖河生态廊道建设工程项目,4000万元用于支持双创扶贫中心建设、劳务协作、体育及党建交流等项目。目前,跨区域劳务协作、扶贫双创中心建设、体育人才培养、四地足球友谊赛事、“雁栖湖”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皮划艇锦标赛以及党建交流中心建设等项目正在稳步推进中。 在深化教育协作方面,东城区与怀柔区两区教委签订《教育对口帮扶框架协议》,共同制定《东城区教育委员会与怀柔区教育委员会2019至2022年教育对口帮扶工作方案》,四对学校签订一体化办学或手拉手协议,在校际间结对、一体化办学、干部挂职、教师跟岗、学生交流等方面积极推进怀柔区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的发展,覆盖怀柔区干部、教师近5000人次,学生近3万人次,推动结对校中高考成绩取得明显提升。 在推动旅游合作方面,东城区与怀柔区挖掘两区旅游资源,计划打造“前门+雁栖湖”“天坛+红螺寺+慕田峪”等多条精品旅游线路,带动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发展。 在推进跨区域劳务协作方面,双方共同举办多场输送农村地区劳动力到城市公共服务类岗位就业专场招聘会,截至8月6日,已累计促成400余名怀柔区农村地区劳动力在东城区实现上岗就业。此外,两区在干部人才交流、低收入农户帮扶、卫生医疗、城市管理、商贸、文化等领域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下一步,东城区与怀柔区将根据既定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大协作力度,聚焦雁栖河生态廊道等重点协作项目,明确时间表,设定项目目标,量化项目进度,推动项目落地,确保在年底前共建项目资金落地落实。(责编:尹星云、鲍聪颖)。《新中国发展面对面》简介: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织撰写了2019年通俗理论读物《新中国发展面对面》。
此外,中方参加通话的还有商务部部长钟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和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
《大圣归来》《白蛇:缘起》搭建玄幻世界,带给观众身临其境的沉浸感。
没招生就满员,对家长和孩子都极不负责,有违教育公平。
杰克在消息曝光后发布的帖文中解释说,自己并不是在知情的情况下服用这种物质的,她的团队正在研究她是如何接触到这些违禁品的。
相应地,正文中科学概念、原理和方法等内容也有不同程度的删减。
邓大姐就让卫士给总理送点巧克力、一小碟花生米、杏仁或者一杯葡萄糖水.总理经常匆忙吃点之后又要接着开会。
据了解,55英寸的智慧屏8月15日将在华为商城和京东、天猫等渠道首销,无摄像头标准版3799元、有摄像头的Pro版为4799元,后续华为和荣耀还会推出更大尺寸的智慧屏。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