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户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
而2018年度,这一比重已经增加到了%,这意味着公司营收的三分之二都来自于加盟业务。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新华社记者冯大鹏摄 20年黄河水不曾断流,不仅为沿线城乡发展提供了水资源,生机勃勃的黄河也成为一条生态廊道,辐射75万平方公里的绿水青山,黄河水资源成为“中国粮仓”丰廪的重要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支撑,是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压舱石、生态环境改善的定盘星。
在用户规模方面,上半年,中国联通移动出账用户净增932万户,其中4G用户净增1901万户,4G用户市场份额同比提高%。4G用户对移动出账用户渗透率达到74%,同比提升%。 在5G建设方面,上半年,中国联通发布5G品牌5Gn,聚焦“7+33+N”城市开展5G网络规模试验,并率先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启动用户友好体验。 针对中国联通下半年的5G布局,北京商报记者采访中国联通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对方回复。 尽管中国联通上半年净利润实现了同比增长,但发展隐忧仍存。“当前,国内电信业传统业务逐步饱和,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收入增长受流量快速释放、量收增长不匹配等因素影响。”中国联通在财报中这样表示。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数据,上半年,国内电信业务收入累计完成6721亿元,同比下降%;3家基础电信企业实现移动通信业务收入4596亿元,同比下降4%,占电信业务收入的%;截至6月底,3家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亿户,同比减少353万户。 与此同时,中国联通还面临着用户增速放缓的挑战。在有线宽带市场,中国联通用户规模一直落后于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在移动市场,今年6月,中国联通移动出账用户累计达到约亿户,当月仅净增万户,而当月中国电信移动出账用户净增数达202万户,总数达到亿户,距超过中国联通仅一步之遥。 面对各方面挑战,中国联通董事长王晓初在财报中表示,下半年,公司将发挥LTE900MHz4G网络的深度覆盖和农村区域广覆盖优势,强化“5G+4G”精品网对业务发展的支撑能力。(责编:赵超、夏晓伦)。大众发布敞篷跨界车T-Roc Cabriolet图集详情: 据外媒报道,日前,大众发布了一款敞篷跨界车T-RocCabriolet。
快评指出,昔遭“换柱”,今走进艰困选区选“立委”。
同时,有6家公司已经获得上市委的通过。
从数据上看,2018年线上冰淇淋品牌仅有60余家,而2019年这一数字已增加到140多家。
同时,企业也会做更多的自我审视,评估科创板是不是适合自己。
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达万亿元。
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介绍,1至7月,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占比达%。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59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9%。另外,主要投资来源地投资增速不减。该负责人表示,在主要投资来源地中,、韩国、日本、对华投资分别增长%、%、%和%;欧盟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同比增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同比增长5%(含通过自由港投资数据)。“尽管受到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等复杂外部环境的影响,但从今年前7个月吸收外资的规模与增速来看,我国仍然是全球最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之一。”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孙传旺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尤其是近几年在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我国已经针对修减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竞争中性原则、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等具体环节,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这些改革举措正在显示效果,孙传旺认为,从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增速还是比重,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的表现都是相当突出的。这与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中软件和信息产业的高速增长趋势是非常一致的,表明外资在参与我国制造业和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投资热情十分高涨,对于高端制造、电子信息、清洁生产等领域的巨大发展空间充满了积极预期。孙传旺还指出,从区域来看,西部地区和自贸试验区的外资增速很快,表明西部地区的要素价格优势与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优势已经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更多机遇。为优化区域发展格局,政策有可能将在各地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方面发力,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空间布局。(记者王文博)责编:纪爱玲。青岛:院士港,让科技成果落地生“金”3年前,青岛市李沧区提出“建设青岛国际院士港”的创意,力图实现“引进一名院士、带来一个核心团队、围绕一个专业领域、推出一批项目”,在全国林林总总的“双招双引”举措中引人关注。
实际上,丁宇佳对于债券市场的看法更加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