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排朱婷2022世界杯比赛回看【安全稳定,玩家首选】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甘肃兰州和河南郑州分别发生了“小偷”勇救落水女童和“小偷”勇救发病老人事件。这类道德现象的发生与传统的“行为一致性”观念相矛盾,引发我们对不道德行为发生后内在心理机制的思考。不道德行为之后是补偿行为,还是一致性行为对于不道德行为之后会引发当事人怎样的后续行为,研究者们说法不一,研究结果也出现分歧。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马顿斯教授的一系列实证研究表明,如果一个人做了不道德行为,接下来将会做出更多的不道德行为,即“一错再错”现象。这一研究结果也反映了古语“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猫改不了偷腥”等思想,马尔德和阿奎诺将其称为“行为一致性”。然而,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消极特质或不道德行为的启动,会激发人们随后做出道德行为来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以消除内心的不道德感,这种现象被称为“道德补偿”。哈佛大学基诺教授研究发现,在实验初期欺骗他人次数较多的被试,后期倾向于做出更多的道德行为。荷兰心理学家乔丹研究发现,回忆了曾经做过的不道德行为后,当事人会做出更多的道德行为。美国心理学者泰洛克等人研究发现了类似结果,即在实验初期的道德决策情境中,选择付费给穷人以获取他们身体器官的被试,在之后设置的道德情境中更愿意捐献器官或者做一名志愿者。对于前文叙述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研究结果,未来需要探明其中的微观心理机制,来进一步解释不道德行为是如何引发当事人的补偿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两种不同现象的。道德认同影响不道德行为之后的行为道德认同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人格特质,通常也是道德感的指标。马尔德和阿奎诺的最新研究表明,道德认同是上述分歧的关键因素,即道德认同高的个体,在做过不道德行为之后更倾向于做出补偿行为,而道德认同低的个体,在做过不道德行为之后,会做出后续不道德行为。对于道德补偿的解释机制,心理学家认为,不道德行为会导致个体的道德自我概念受到威胁,当事人会倾向于通过道德行为或者道德洁净行为来修复道德自我概念。道德自我概念是指个体在人际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对自身品行的认识,包括自我道德评价、自我道德形象、自尊心、自信心、理想自我和自我道德调控能力等方面。然而,根据马尔德和阿奎诺的研究结果,可能的解释机制(如图所示)是,对于道德认同高的个体,不道德行为容易与其道德自我概念产生冲突,威胁到个体的道德自我概念,从而产生道德补偿行为以修复原有的道德自我概念;对于道德认同低的个体,不道德行为不容易与其道德自我概念产生冲突,不会威胁到个体的道德自我概念,从而使得个体往后会继续做出不道德行为。由此可见,在道德教育中要重视道德认同的特殊作用。在管教犯错误的人方面,非洲的巴贝姆巴部族所使用的方法便蕴含着利用道德认同来促进道德补偿行为的思想。当部落有人犯下错误,族长会让犯错者站到全族人中间,让德高望重的人及部落成员对其进行真诚的赞美,赞扬他曾经为部族作过的贡献,表扬他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并对他的犯错表示深切的惋惜。如此一来,犯错者会从心底发出诚恳的忏悔,改过自新。因为他知道,在族人心中,他是一个优秀、善良的人。对德育实践的启示性意义不道德行为之后的微观心理机制和“巴贝姆巴”式教育对我国德育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性意义。首先,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大时代背景下,应该重视道德认同对道德行为的核心作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在开展道德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组织“志愿者服务”、“感恩教育”等活动使公民在实践中感受关爱、领悟崇高、体验诚信、感恩他人,积极引导人们将已有的道德体验加以概括总结,并将其融入到其人格特质中,形成稳定的道德认同。其次,对于道德认同较高的人,不能因为其偶然的错误就对当事人失望,要给予补偿和改过自新的机会,以维护其原有的高道德认同。对于道德认同较低的人,可以将其所犯错误作为一种促进情感发展的教育资源来进行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认同水平,从而促进其道德行为。对于偶然犯错的高道德认同者,在学校教育中,不必过度夸大事件,可以给当事人提供补偿的机会,从而维护其道德自我概念和自尊心;在企事业管理中,不宜对其贴标签,应该在企事业管理的容忍范围内,给予谅解。对于屡次犯错的低道德认同者,在学校教育、企事业管理和罪犯改造教育中,可以通过各种活动体验、情感培训等方式着力提高当事人的道德认同水平,诱发不道德行为与个体道德自我概念之间的冲突,促使其补偿行为发生,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本文得到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国家青年基金课题(CBA120107)资助)(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心理研究所)。这位“85后”姑娘创业有把“刷子”杨洋正在制作刷头上粉底、扫腮红、画眼影……化妆当然少不了化妆刷。大号的化妆刷用来上散粉,中号的用来扫腮红,小号的正好画眼影……在众多行业中,化妆刷制造并不起眼,但是一把小小的化妆刷也能“刷”出一方产业,甚至带动上万人就业。“85后”姑娘杨洋就在化妆刷上下足了功夫,她的团队研发的化妆刷远销世界45个国家,年销售额超2亿元,成了行业数一数二的好产品。1989年出生的杨洋毕业于江西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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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回购加量 8月12日,央行重启停做14个工作日的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标志着8月中旬的流动性投放季正式拉开序幕。 13日,央行逆回购加量,规模较前次操作翻了一番。当日央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600亿元逆回购操作,期限7天,利率为%。12日央行逆回购操作量则为3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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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责编:林露、吕骞)。方丽娜:异军突起的欧华作家(海外华文作家研究) 2010年的一天,远在美国南部的我打开了北京寄来的《文艺报》,其中有个版面叫“文学院”,专门介绍鲁迅文学院的作家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