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神圣的职业,我将倾尽毕生所学传授给学生。” 二胡演奏家的成长之路 马向华学习二胡纯属偶然。四五岁时,她去济南少年宫参加面试,因为唱《绒花》唱得泪流满面,被现场的二胡老师一眼看中。“老师大概是想,这么小的孩子就对音乐有着如此敏锐的感受力,太适合学二胡了吧。”回忆起往昔,马向华笑着说。 在少年宫的学习,敲开了马向华二胡艺术的大门。因为学得不错,父母决定让她试着考考中央音乐学院附小(下文简称附小)。为了考学,她开始了3年的“魔鬼训练”。那是一段令她时隔多年回想起来,还觉得“很苦”的日子。 “真的很苦,每一个音符必须严格,必须准确,跟在兴趣班时拉琴完全不一样。”马向华说。虽然苦,但是那3年的训练,被马向华看做是自己艺术道路上第一次“质”的飞跃,让她懂得了学艺术,后天的努力极为关键。 考入附小后,马向华被“植入”更为专业的学习土壤,很快获得了艺术上的第二次飞跃。那时,附小有一支名为“小小演奏家”的队伍,由学习二胡、琵琶、笙等乐器的若干学生组成。因为能力突出,马向华也是其中一员。“小小演奏家”经常代表学校在国内外巡回演出,登上大大小小的舞台,对马向华提高演奏水平、丰富舞台经验、增强自信,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就这样一路从附小、附中,再到中央音乐学院,师从刘长福、李恒、田再励等诸多胡琴艺术家,马向华完成了高水准的专业训练和丰富的舞台实践,形成刚柔并济、优美清新的个人风格,成为各类二胡比赛中的常胜将军。1997年起,她已在国内和香港、台湾、日本、北美等地举行了数十场独奏音乐会,录制了十多张个人音像专辑,其中包括多种风格及大量高难度的二胡曲目。因为出色的艺术表现力,她还被许多著名作曲家如黄安伦、陈其钢、谭盾、石井真木(日本)指定为音乐会的合作对象,享誉海内外。 坚守初心的耕耘者 2001年,马向华以优异的成绩从中央音乐学院硕士毕业。彼时,她已是国内外知名的二胡演奏家,海内外很多乐团邀请她,但马向华一心一意想要当一名教书育人的老师。 “我从没想过要从事别的职业,唯一的想法就是当老师。”毕业后,她留在中央音乐学院附中任教,并于2012年成为硕士生导师。目前,她带的学生中既有中学生,也有本科生和研究生,跨度很大。 “对待不同年龄的学生必须得施以不同的教学方法。”马向华说。在18年的教学生涯中,她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培养了大量二胡专业的好苗子。在她看来,想学好二胡,学好任何一门艺术,最重要的是“必须有真诚的态度,要一直抱有坚定执著的追求信念”,因为“做任何事往往都是一时容易一世难”。 二胡演奏是天赋与努力的双重结合。天赋即一些硬性条件,比如手指细长、有韧性,手臂修长等。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对音乐的敏感力,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乐感。“在音乐中,音符只存在于表面,能否展现出音符背后的灵魂或形象,对演奏者是极大的考验。只有具备乐感,才能体味到更深层次的东西。”马向华说。 努力就是要不断练习。“每一次练琴都是对艺术的精雕细琢,只有不断打磨,一遍遍地抛光,才能成就伟大的艺术品。”马向华向来都是这么教导学生的。她不仅要求学生勤学苦练,多年来还坚持带领他们到全国各地巡演,创造更多登台表演的机会,让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除了严格的专业训练,马向华还倾注了大量心力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引导他们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一名合格的教师光传授技能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育人”,在马向华看来,学习音乐包括民乐,对于孩子们来说,获得的不仅是一种技能、技巧,还是一个广阔无垠的精神世界,所以教师一定要修养自己的内在,以身垂范,引领孩子们通过音乐更好地激发自己智力的、道德的、审美的世界。 对“根”的寻求与回归 二胡是有着上千年历史的中国民族传统乐器。如何更好地传承和发扬这门传统艺术,一直是马向华在教学中思考的问题。 近些年,民乐与西方音乐合作的现象日益增多,马向华认为这是一件好事:“传统不能自我封闭,一定要善于学习和吸收。在交流合作中汲取他人的元素丰富自我,这样民乐才能发展得更好。”但是,她也指出民乐自身应该有一个清晰的定位,知道最终的方向在哪里,要坚守住自身最独特的东西。 “包括二胡在内的民乐,只有守住中华民族的文化之‘根’,才能在世界上占据独特优势。”马向华表示。2013年她担任中央音乐学院附中民乐学科主任后,经常会组织开展一些有关传统文化方面的课程和讲座,邀请专家授课,内容包括戏曲、民歌以及其他非遗文化。她坚信“只有为学生注入更多的传统基因,民乐发展的根基才会更牢固和扎实”。 这几年,中国政府大力支持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给民乐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作为演员这么多年第一次拍这样的戏,对我来说也是一次冒险,大家都像是第一次进洞房的感觉,都非常紧张和羞涩。
无独有偶,在今天出版的劳动报上,刊载了这样一则新闻,一位27岁的女孩去相亲,对方提出了有婚房、有沪牌车,再加40万现金陪嫁的要求。
与重型载货车相同,长途客车也不适合使用动力电池作动力,而且运行线路相对稳定,管理相对集中,适合发展燃料电池车型。■需补充完善燃料电池技术路线如果将商用车特别是重型载货车作为燃料电池汽车的主要突破方向,需补充完善燃料电池技术路线。虽然笔者不是这方面专家,但想提出两点。一是液氢路线。由于重型载货车需要800~1000公里的续驶里程,压缩氢气路线不能满足这一需求,成本太高。因此需要重视液氢路线,缩短氢气过渡过程,提前谋划液氢系统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电电混合的程度。燃料电池技术如果用于乘用车和物流车,行驶工况复杂、储备功率大,可以采取适当缩小电堆、加大电池容量的技术路线;如果用于重型载货车,则需要更多考虑高速公路长途行驶的工况,合理设置燃料电池电堆的功率额度和电电混合的程度。■合理设定规划数量目标产业化推广阶段与前期的技术准备、少量试点阶段不同,需要规模市场来支撑。笔者大胆建议,以2025年左右累计生产50万辆为规划目标。在产业化推广阶段,由政府指定个别地区少数企业重点突破。设定50万辆为目标,可以保证在几个重点区域内达到10万辆规模,使燃料电池汽车研发、生产和氢的制取、输送、供应系统,达到一定的市场规模,从而实现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政府还可以按50万辆制定补贴规划,达到50万辆后不再补贴,避免当下动力电池电动汽车发展中出现的数量发展过快、财政补贴左支右绌的尴尬状况。在当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制定过程中,也存在第一阶段要不要制定50万辆为规划目标的争论,经过反复讨论,最终还是明确得出50万辆为全国产业化推广最低规模的结论。实践证明这一目标的确定非常重要。笔者并未低估建立氢的制、输、供系统的难度,如果出现制、输、供系统跟不上的情况,建议宁可适当推迟实现第一阶段目标的时间,也不要减少第一阶段规划的数量目标。■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各司其职在燃料电池汽车发展中,汽车行业(包括燃料电池汽车及部件制造企业)、能源行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各有分工,各司其职。汽车行业应聚焦燃料电池汽车的研发制造;能源行业可聚焦氢燃料的储存、运输、供应系统;中央政府的重点应是国家战略规划、氢能源管理、相关标准法规制定、优惠政策制定以及适当的政府补贴;而地方政府应致力于区域规划的制定、区域内氢燃料储运供系统的建设,以及在国家标准法规尚未制定前以地方标准法规形式摸索经验。在产业发展过程中,跨界发展常被人推崇,但笔者认为,行业企业可以通过跨界整合获得技术来源,但业外企业想越俎代庖往往难以成功。(作者系世界汽车组织OICA第一副主席、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原常务副会长)编辑:李卿(责编:王紫、连品洁)。档案天天看——抗战档案系列 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
”龚胜平表示。
移动通信标准和技术日益成为现代产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抓住变革契机可以获得极大的发展。
葛桂荣表示,这种体教结合的模式,给小球员的未来提供了更多选择,“我们通过交流比赛,感觉完全可以和体校队一争高下,这给了我们更多信心。
要鼓励创投、风投基金为“双创”加油助力。
据悉,此票据为该公司首次在公开市场发行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其基础资产涉及项目具有显著的环境和社会效益;这也是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发展绿色债券市场,为绿色产业开辟新融资渠道的一次有益尝试。
扶龙头强产业,产品更丰富了。
”市场自2016年开始转变。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