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世界杯第21轮【安全稳定,玩家首选】
(责编:王欲然、刘融)。"离异后单身不再限购"系谣传 市房管局称调控"并未松绑""离异后单身不再限购"系谣传市房管局称调控"并未松绑"2014年7月18日12:18来源:新民晚报 东方网7月18日消息:昨天,一条“传上海限购微调”的消息被网友热转。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目前,上海市相关调控政策并无变化。 近期,有传言称上海黄浦、卢湾、徐汇区限购政策微调:1.夫妻双方都为上海户籍的,一方名下只有和父母共有住房且不超过三套(含已网签的一手房和二手房,但产证尚未办理)。
认真分析春季施工特点,以防坍塌、坠落、触电、塔吊及其它垂直运输机械事故为重点,加强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方面排查,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管力度。
随着行业竞争加剧,社交流量投入带来的用户增长边际效应也在逐步降低,这对社交电商平台精细化运营及供应链能力提出了更多要求。
坚持以严的标准、严的作风、严的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对这次主题教育专项整治的8个方面突出问题,特别是中央组织部牵头抓的3个方面问题,精心组织、加强协调,一项一项整改到位。
有一年,我赶三匹马去帮电网铁塔工程运建材,当年就赚到了8万元,后来在村里修起了小洋楼。
枪手在社交网站现场直播枪击过程,有目击者形容:枪手射击的过程就像战区一样,子弹像大雨一样从天而降。
对于电话催缴后仍不交租金或不搬走的租户,公司使用备用钥匙进入租户出租房,将其个人物品扔出,强行赶走租户,且不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
目前,“群众办事一站通”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审批、全链条办理的政务服务模式,智慧泉城将1千多个事项搬到了网上,老百姓只需轻点鼠标,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诸如工商注册等业务,实现让信息数据多跑路、群众办事少跑腿。
这位负责人表示,居民家庭要注意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取暖电器远离可燃物,不在室内存放电动车,给电动车充电时要有人看管,教育小孩不要玩火,及时清理阳台、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的杂物,出门不要忘记关闭电源和燃气开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要携带汽油、柴油、酒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一旦发生火灾,请用安全锤或坚硬的物品击碎车窗玻璃有序逃生。
当地民政、公安开始介入诈捐调查,5月26日,当地政府发布了情况说明,经太康县警方调查,利用王凤雅筹款一事不构成诈骗,不予立案。
这道菜含优质蔬菜和淀粉类食物,再搭配一个鸡蛋或一碟酱牛肉提供优质蛋白质,就是非常均衡的一餐了。
听见训练馆里的乒乓声,同学们迫不及待地一拥而入。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