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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因此,5G的出现将推动4K、8K显示产业的发展,进而为新型显示面板厂商带来发展机遇。
3-5分钟就能把问题说清楚,关键是要选择恰当的表达方式和话语策略,既要找准角度,表达形式、语言也要有张力,比较紧凑流畅,能够抓住受众。
我们要继续努力,把人民的期待变成我们的行动,把人民的希望变成生活的现实。
补贴大幅退坡并非突如其来。早在3月,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规明确,补贴水平大幅度下降,续航里程在250公里以下的纯电动乘用车补贴将被直接取消,电池组的能量密度要求也有所提高。
”澳盈资本联合创始人肖毅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截至8月13日晚间,共152家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其中已受理5家,已问询28家,上市委会议通过2家,提交注册9家,已挂牌上市28家,中止75家,终止5家。 正如肖毅所说,科创板目前运行平稳,但变化一直在发生。 上交所发行上市服务中心业务副总监彭义刚近日在“2019西普会”上关于科创板标的企业行业扩展的言论引起较大关注。 众所周知,科创板的定位是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彭义刚此次表示,科创板不局限于上述6大战略新兴产业。传统行业中致力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企业都可以在科创板上市。具体行业范围由上交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以6大战略新兴产业为主为何会扩展到传统行业,这是否会消弭科创板自身独特性?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不必有这种担心。“科创板的最大制度创新是注册制,打破之前以盈利为核心的上市标准,因此,适当的行业扩展,不局限于6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助于部分传统行业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帮助它们实现转型。”他说,这样并不会消除科创板的独特性,反而因为科创板的包容性,引领更多新兴业态企业在A股上市,为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魏世杰也分析,新兴技术早就突破了行业限制,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随着技术的不断突破不断演变和更换的,所以设置行业限制本身就有可能固化科创板的融资服务对象,不利于最前沿技术产业化的融资供给。“放开行业限制体现了科创板的包容性。” 肖毅持同样观点。“新兴技术不是空中楼阁,像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都需要落地或嫁接在具体行业上,推动这类技术发展更大的意义在于其对传统产业的改造。”肖毅说,科创板的目的是推动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可以肯定的是,模式创新类的企业肯定不适合科创板,但用高新技术来实现转型升级的传统产业企业不应被排除在外。” “科创板改变以营利为核心的上市标准,更符合新兴技术发展的规律,也给了传统行业更多试错机会。更加包容性的科创板,将给有志于利用新兴技术转型升级的传统企业更多机会。”肖毅说,同时,更加市场化的科创板未来会优胜劣汰,股价会反映企业真实价值,这也会激励踏实做实业的一批优秀企业家。(责编:赵竹青、吕骞)。退伍军人创办军事自媒体 传播军营正能量退伍六年,但周晓辉却并未脱离部队。
王靖生摄 让各族群众都过上好日子,是我一直以来的心愿,也是我们共同奋斗的目标。新中国成立后,独龙族告别了刀耕火种的原始生活。进入新时代,独龙族摆脱了长期存在的贫困状况。这生动说明,有党的坚强领导,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团结奋斗,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梦想一定能够实现。 ——习近平 西出云南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县城茨开镇,顺着山道蜿蜒而上,山渐陡,林渐密,路渐窄。
” 郑东东介绍说,学校每年都会组织高年级的同学从学校出发,步行约5公里前往照金薛家寨革命旧址,参观当年红军住过的岩洞,“重走一遍红军路,感触会更深”。
前四个月,钢铁、化工、建材和煤炭等行业税收分别增长%、%、%和%。
此外,出让土地的多条件限制,也使得土地市场“晴转多云”。
雄性哺乳动物的大多数细胞含有X染色体和Y染色体,但在精子形成过程中,两种染色体会被分离在不同细胞中,单个精子只携带其中一种,X染色体精子与卵子结合后发育为雌性个体,Y染色体精子与卵子结合后发育为雄性个体。
如果将土豆皮削去再蒸,会使水分更多的进入到土豆当中,蒸出来的口感并不好。
三是针对教师设立了提高教学能力的三大奖励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