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2022世界杯战绩及历年2022世界杯战绩【安全稳定,玩家首选】
”贵州茅台获29家券商力荐近几年,贵州茅台等白马股已成为券商发布推荐研报的标配。
(黄蕾)(责编:王仁宏、刘然)。第十三届中国上市公司价值论坛举行 本报深圳8月11日电(记者吕绍刚、焦翔)11日,由人民日报社主管的《证券时报》主办、以“核心资产价值领航”为主题的第十三届中国上市公司价值论坛暨首届最受上市公司尊敬的投行论坛在深圳举行。 500余位上市公司代表、企业家、投资银行家等参加论坛,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助力企业发展、投行发展新趋势等话题展开研讨,发挥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群策群力,助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方江山出席论坛。 与会专家表示,价值创造是资本市场的永恒主题,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是价值创造的核心驱动力,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参与各方齐心协力。
余缨说,从我省情况来看,境外法律服务需求量不断增加,但境外法律服务人才相对匮乏;境外法律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但境外法律服务能力相对较弱;境外法律服务国际协作趋势不断增强,但我省境外法律服务网络的搭建尚不足以覆盖湘企出海的全部国家和地区。
俗语说“夏至不过不热”,预计今明两天,北京白天最高气温仍在32-33℃上下,打败人们的不是“天真”,而是“天真热”!昨天上午,北京上空云量较多,午后天气逐渐转晴,最高气温达到℃。
人们凝神瞻仰,驻足沉思。
当好应急管理干部,必须始终以时不我待的学习劲头一直奔跑在路上。史厚忠一直用这些话勉励自己。
随着技术的发展,多种利用空气能热泵技术研发的设备也应运而生,如空气能热泵热水器、空气能热泵采暖设备、空气能热泵烘干机等。
“在此背景下,中国外贸依旧保持平稳增长,展现了其较强的韧性。
当前,各地公布的清退名单主要包含取缔类、失联类(僵尸类)、自愿退出类等,其中取缔类和失联类中不乏已经出现问题的平台。
无论是监管方还是企业当予以重视,既不能纵容乱收费的存在,也不能任由侵害网约车司机权益现象的发生。
当时担任现场翻译的就是周文重,他也因此成为翻译邓小平“一国两制”提法的第一人,他的译法成为官方表述。
中方批美颠倒黑白据路透社8月13日报道,中国外交部13日要求美国不要干涉中国内政。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