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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少所谓“话题剧”的创作,人物设定上用力过猛,和现实生活相去甚远。
他们想为群众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却空有一腔热血,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缺乏充分调查研究,缺乏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而且急于让某些项目“闪亮登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便民项目即便出于“好心”,最终也把事情“办坏”了,只发挥出事倍功半的效果,甚至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这种便民,并没有“便”到群众心坎上。还有一些便民项目之所以沦为“鸡肋工程”,本就是相关部门只追求形式主义,热衷于玩“花架子”,对群众需求基本不管不顾的产物。在一些地方,相关部门缺乏体会民生冷暖、真正为民服务、满足民生所需的意识,汲汲于名利,汲汲于政绩,汲汲于上级认可,工作作风不实不真甚至于投机取巧,充满形式主义。在便民项目供给上,他们真正追求的是汇报材料中的漂亮数字,只满足于通过上级的检查考核,而不是真能便民惠民。拿在农村投放公共自行车来说,它就是放错了地方的便民项目。便民项目沦为“鸡肋工程”,是某些部门不具责任担当、缺乏踏实作风、缺乏为民意识的体现,不但会浪费行政和经济资源,还会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对此要加强监督处罚,如果监督太远太软、处罚力度不够,会有更多便民“鸡肋工程”“虚假工程”出现。各地基层相关部门在部署便民项目时,要多动脑筋、下真功夫,迈开双腿到田间地头了解民意、体察民情,抓住群众生活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对症下药”,便民项目才会成为真正的惠民工程。(责编:李仪泽(实习生)、仝宗莉)。公交“夫妻档”聚少离多 车长土味儿情话告白妻子韩朝阳在妻子驾驶的公交车上精心设置了告白墙。魏晓柯摄 中新网郑州8月7日电(记者韩章云通讯员魏晓柯)8月7日一早,郑州市52路公交车长马小景一打开车厢门就发现不对劲自己每天驾驶的公交车车厢顶部贴上了一张张爱意满满的情话,自己与丈夫、孩子一家三口的合影也被做成告白墙。恍然想起早上临出门前,丈夫韩朝阳对自己说的那句媳妇,七夕快乐!祝你一天好心情。
视听语言上,《大圣归来》的山间追逐一段借鉴了斯皮尔伯格导演的《丁丁历险记》,《大鱼海棠》嫁接了日本动画的视觉呈现形式。
《办法》指出,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闻其酒香,则有“丁香花味与果香混合的木熏味道”,倘若入口,又是另一番滋味,而白啤的独特酿造工艺,更衍生出了关于这种啤酒的特别饮法:开启瓶盖后轻轻摇晃,让部分沉淀的酵母菌种融合于酒液,浅酌一口,舌尖味蕾瞬时感触到全麦白啤的无限神奇。
”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始终紧扣“人民”二字。
(记者王磊王海涵通讯员孟平陈寒)(责编:郝孟佳、熊旭)。江苏破获特大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件原标题:江苏破获特大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件 记者近日从全国“扫黄打非”办获悉:由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及最高检四部门督办的江苏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告破。
讲“轻”传播,对内容本身提出的要求其实并不“轻”。
(责编:李仪泽(实习生)、仝宗莉)。3万亿母婴市场谁将分得一杯羹?原标题:3万亿母婴市场谁将分得一杯羹? 八月第一天,100个母婴品牌汇集杭州,天猫母婴新锐品牌创造营开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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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略祖国壮美山河“金华山色与天齐,一径盘纡尽石梯。
这是2013年两会以来,习近平首次来河南代表团参加审议。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