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编:韦衍行、丁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由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承办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官网()近日正式上线,官方微信公众号“学习大国”也同步推出。主题教育官网、微信公众号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深入宣传党中央开展主题教育的重要精神和部署要求,及时反映主题教育进展成效和社会反响,为主题教育深入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1G使用的是模拟通信技术,主要功能是实现语音通信,带动了通信产业的快速发展,但通信技术应用成本高、商业模式单一、整体市场规模小是这一代通信产业的主要特征。
从规模和数量来看,创投行业募资端遇冷,实不为过。究其原因,陈玮表示,由于中国创业投资的LP结构依然以企业家、富裕家庭的个人投资人为主流,因此其出资意愿会直接影响整个行业的募资。
凡辑录诸书,皆依照《四库全书》撰写提要,不仅著录书名、作者、版本、馆藏单位,还将文献对应的书院信息加以补充,以便于读者使用。
作为一所承担着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双重使命的新时代大学,南科大把回答好“钱学森之问”作为立校办学的重要使命之一。该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引导全校教职工共挑思政担,科研与育人水乳交融,打造大学工、大思政、大协同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范例,聚力锻造具有浓厚家国情怀的拔尖创新人才。全校教职工共画育人“同心圆”“对于充满事业心和创新精神的科研工作者而言,回国工作、为国效力是最好的选择。
由于乐园面积很大,游玩项目较多。
编辑:崔晓萌。破小学生课后“三点半”难题,解百姓烦心事■落实落实再落实写好教育“奋进之笔”特别报道要真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不仅要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还要解决好学生和家长的各种烦心事、操心事。
对此,率团参加此次对话会的中方代表团团长、军科院副院长何雷中将表示,大家都知道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核心利益,是不容触碰的底线和不能挑战的红线,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向台湾出售武器,坚决反对官方和台接触、和台发展关系;坚决反对挑战一个中国原则和联合公报的行为;坚决反对与台湾发展关系与台湾交往。
2.交付晚、拿证晚新房大多都是期房,购房时一般是看不到实际房子的,而且有时候交房还要面临向开发商进行维权的风险。
“除了日常买衣服和日用品,我平时很喜欢买视频网站会员、网络游戏礼包这些虚拟文娱产品。
但因为人流、物流、车流密集,“大城市病”突出,该地区被纳入中央和首都疏整促重点任务。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